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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應徵者應徵職務面試日期面試官面試階段□初試□複試□終試面試方式□現場□視訊評估項目說明專業知識職務所需的專業與技能實務經驗問題解決分析與應變能力溝通表達團隊合作穩定度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評分(5 最佳,1 最差)
- 具體觀察(請寫實際回答或事例,不要只寫印象)
- 錄用建議
要自己填的欄位
應徵者應徵職務面試日期面試官建議職稱建議薪資範圍可到職日備註人資最後要簽核的人
面試官簽名、用人主管
- 文件裡有 4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面試評估表怎麼寫才站得住
這張表有七個評分項目、具體觀察與錄用建議。評估項目都跟工作能力有關,是為了讓錄用決定有憑據,也避開就業歧視的爭議。
面試時哪些事不能當作不錄取的理由?
- 雇主對求職人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招募、甄試、進用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
- 所以評估表上不要出現「已婚」「年紀偏大」「有小孩可能常請假」這類註記;被申訴時,這張表就是證據。
面試可以問懷孕計畫、有沒有前科嗎?
- 不要問。雇主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個人生活資訊包括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職務依法令有資格限制時(例如需要良民證的職務),才在必要範圍內確認,並跟應徵者說明原因。
七個評分項目各看什麼?
- 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對照職缺說明,問做過的實際案例。
- 問題解決、溝通表達、團隊合作:請應徵者講一件具體的事——當時的狀況、他做了什麼、結果如何。
- 穩定度:看任職期間與轉職原因合不合理,不是看婚姻或家庭狀況。學習意願:看面對不熟悉的工作時怎麼處理。
- 每一項 1~5 分;多位面試官各填一張再對照,比事後憑印象討論可靠。
「具體觀察」欄為什麼不能只寫印象?
- 寫「感覺不錯」「不太適合」,日後沒辦法說明為什麼錄取甲而不是乙。請寫應徵者實際的回答或舉的例子。
-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有逐項評分與事例的評估表,才舉證得出來。
評估表要保存多久?沒錄取的也要留嗎?
- 評估表上有應徵者的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 公司可以在告知同意書裡寫明招募資料的保存期限,到期銷毀;錄取者的評估表併入人事資料。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114-01-20)
第 5 條:「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6-18)
第 1-1 條:「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 112-08-16)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