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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一、蒐集者
    2. 二、蒐集目的
    3.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4. 四、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五、未錄取者資料之處理
    6. 六、當事人權利
    7. 七、同意聲明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公司名稱聯絡窗口/電話日期
  3. 最後要簽核的人

    應徵者簽名

徵才時蒐集個資的規定

收履歷、辦面試都會拿到應徵者的個人資料。這份同意書在一開始就講清楚:收哪些、給誰看、沒錄取的話留多久。

收履歷也要告知嗎?

  • 要。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
  • 徵才屬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是「類似契約之關係」(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蒐集履歷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但告知還是要做。

可以要求應徵者提供哪些資料?

  • 只能要求跟工作有關的。雇主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隱私資料包括: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要求提供時,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違反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應徵人員資料表 →

沒錄取的履歷可以留著當人才庫嗎?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 所以範本第四段要填保存期限(甄選結束後幾個月),第五段寫到期銷毀;想留作日後職缺媒合的,請應徵者勾選第五段的同意欄。沒勾就要銷毀。

履歷可以轉給關係企業或其他部門嗎?

  • 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範本「對象」寫的是本公司人事及用人單位之必要人員。
  • 要轉給其他公司,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需要另外取得同意(第 20 條);這種同意要明確告知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當事人單獨表示(第 7 條)。

應徵者要求刪除資料,公司要多久內處理?

  • 應徵者可以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第 3 條)。
  • 受理刪除或停止利用的請求,應於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30 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第 13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8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第 19 條:「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六、經當事人同意。」 第 7 條:「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第 3 條:「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 13 條:「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05-03-02)

    第 27 條:「一、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114-01-20)

    第 5 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第 67 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6-18)

    第 1-1 條:「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資保護與法遵的其他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