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非自願離職原因(請勾選一項)
要自己填的欄位
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離職日其他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投保單位編號負責人(簽章)日期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怎麼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員工申請失業給付時要附的文件。這份範本的勾選項逐字對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以下整理怎麼判斷、要注意什麼。
什麼情況算「非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勞基法第 11 條是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的五種情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
- 勞基法第 14 條是勞工可以不經預告離職的情形,例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 勞基法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沒有被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
申請失業給付還要符合什麼條件?
- 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
- 要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帶離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第 25 條)。
- 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有困難時,可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第 25 條)。
公司開這份證明要注意什麼?
- 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第 25 條);範本已有姓名、公司名稱、投保單位編號與離職原因欄。
- 離職原因照實際情形勾選一項;勾勞基法第 14 條時,寫明是第幾款。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另有「離職證明書」官方表格,申請失業給付時也可以直接使用。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 111-01-12)
第 11 條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定期契約屆滿視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的定義;第 25 條求職登記期限與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事項。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11 條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的五種情形;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