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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書(不定期)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第一條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2. 第二條 工作開始日及契約期間
    3. 第三條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與請假
    4. 第四條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
    5. 第五條 勞工保險、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6. 第六條 資遣費及退休
    7. 第七條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8. 第八條 安全衛生及教育訓練
    9. 第九條 福利
    10. 第十條 應遵守之紀律
    11. 第十一條 獎懲、津貼及獎金
    12. 第十二條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13.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
    14.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5.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統一編號地址身分證字號工作場所職稱到職日上班時間下班時間休息時間每月工資(新臺幣)日期

不定期勞動契約要寫哪些事

一般正職員工簽的就是不定期契約。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契約一定要用書面,但寫下來才有憑據;以下整理契約該約定什麼、哪些約定寫了也無效。

什麼工作要簽不定期契約?

  • 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 公司長期需要的職務(門市人員、會計、工程師)都屬於有繼續性的工作,不能用一年一簽的定期契約代替。
定期勞動契約書 →

勞動契約一定要約定哪些事項?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列了 13 款: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安全衛生;勞工教育及訓練;福利;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應遵守之紀律;獎懲;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 這份範本的條次就是照這 13 款排的;公司沒有的項目(例如不向勞工收膳宿費)寫「無」,不要整條刪掉。

工資、工時可以約定得比勞基法低嗎?

  • 不行。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 21 條)。
  •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第 30 條);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第 36 條)。
  • 加班費、特別休假的天數也是法定下限,契約寫得比較低的部分不生效力,仍照法定標準。
勞基法計算機 →

公司之後想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地點,契約怎麼寫?

  • 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第 10-1 條)。
  • 所以契約寫「公司得隨時調動」並不代表可以任意調動,每一次調動仍要符合這五項。
職務調動同意書 →

可以在契約裡約定離職後不能到同業上班嗎?

  • 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才有效: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的職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缺一項,約定無效(第 9-1 條)。
  • 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第 9-1 條)。這份範本沒有放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時請另行約定並給付補償。

契約怎麼終止?

  • 雇主要預告終止契約,必須有第 11 條所列情形之一;勞工有第 12 條的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 預告期間: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 10 日前、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20 日前、3 年以上者 30 日前(第 16 條);勞工自己提離職,也準用這個期間預告雇主(第 15 條)。
資遣費計算機 →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9 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9-1 條:「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 16 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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