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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第一條 契約性質與期間
- 第二條 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
- 第三條 工作時間
- 第四條 工資
- 第五條 勞健保與退休金
- 第六條 特別休假與請假
- 第七條 契約終止
- 第八條 其他
要自己填的欄位
契約起日契約迄日工作場所工作內容上下班時間工資(新臺幣)日期
定期契約什麼時候能用
定期契約到期就結束,不用預告、也不用給資遣費,所以法律把它限制在四種非繼續性的工作。用錯了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哪四種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
-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6 個月以內。
- 短期性工作:可預期於 6 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9 個月以內。
- 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超過 1 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上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範本第一條就是請你在這四種裡勾一種;四種都勾不下去的,就該用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到期後繼續做,會變成不定期嗎?
- 會。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 另訂新約也一樣: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第 9 條)。
- 但這兩種「視為不定期」的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第 9 條)。
定期契約期滿要給資遣費嗎?
- 不用。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第 18 條)。
- 但在契約期間內提前終止,仍然要照一般規定辦理。
-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在就業保險上視為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公司要開離職證明文件。
定期契約的員工有特休、勞健保嗎?
- 有。繼續工作滿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特別休假 3 日(第 38 條),不因為是定期契約而不同。
-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 21 條);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繳,跟不定期契約的員工一樣要辦。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屆滿 3 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第 15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6 條:「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9 條:「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8 條:「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38 條:「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就業保險法(修正日期 111-01-12)
第 11 條:「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