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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計算表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月份工資(元)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一、平均工資計算(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2. 二、年資計算
    3. 三、資遣費計算(新制)
    4. 四、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 16 條)
    5. 五、應付總額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月份工資(元)勞工姓名到職日離職日平均工資(新臺幣)年資(年)年資(月)計算式資遣費合計(新臺幣)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合計製表人主管確認日期
  3. 文件裡有 1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資遣費怎麼算、什麼時候給

這張表把資遣費拆成平均工資、年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四步。以下是每一步的法律依據,以及公司最常漏掉的兩件事。

新制資遣費的公式是什麼?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2 分之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例:平均工資 40,000 元、年資 3 年 6 個月 → 40,000 × 3.5 × 1/2 = 70,000 元。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舊制)的年資,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計算: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算法不同。
資遣費計算機 →

平均工資怎麼算?

  •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 2 條);這是「日」平均工資,表上乘以 30 換成一個月。
  • 工資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第 2 條),所以固定發的職務加給、全勤獎金都要算進去。
  • 工作未滿 6 個月者,用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的總日數(第 2 條)。

資遣費要在幾天內給?

  •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舊制年資見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 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工資跟資遣費是兩筆,期限不同。

沒有提前預告要多給多少?

  • 預告期間: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 10 日、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20 日、3 年以上者 30 日(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16 條)。
  • 勞工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第 16 條)。

資遣員工要通報政府嗎?

  • 要。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的資遣,改為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第 33 條)。
  • 被資遣的員工要申請失業給付,公司要另外開離職證明文件。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 108-05-15)

    第 12 條:「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17 條:「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2 條:「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 16 條:「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9 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114-01-20)

    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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