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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項目內容工作場所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工資議定(金額)工資給付方式及日期其他津貼及獎金福利契約類型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勞動條件
要自己填的欄位
工作場所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工資議定(金額)工資調整、計算及結算工資給付方式及日期其他津貼及獎金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福利受僱人姓名到職日雇主(簽章)日期最後要簽核的人
勞工簽名
- 文件裡有 1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勞動條件通知書的用途
到職時把工作地點、工時、工資這些條件寫成一張紙,雙方簽名各留一份。它不是法律強制的表單,但之後對條件有爭執時,這張就是憑據。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給勞動條件通知書嗎?
- 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一般的勞動契約必須用書面訂立,口頭約定也成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的是勞動契約「應約定」哪些事項。
- 把這些事項寫成書面交給員工,是為了避免事後各說各話。通知書的欄位就是照施行細則第 7 條排的。
- 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的公司,另外要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通知書不能代替工作規則。
通知書上的工資要寫到多細?
- 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是「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所以除了金額,還要寫幾號發、怎麼發。
- 工資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2 次,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第 23 條);多數公司每月發一次,就是靠這裡的約定,所以發薪日一定要寫。
-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 21 條)。
應徵時談的條件跟通知書不一樣怎麼辦?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的,招募時就要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通知書上的數字應該跟面試時講的一致;員工簽名前有疑問,當場改好再簽。
通知書跟勞動契約書要選哪一個?
- 內容單純、沒有特別約定的職務,用通知書列出條件、雙方簽名就夠了。
- 有試用、保密、著作權歸屬、最低服務年限這類特別約定時,改用完整的勞動契約書,把條款寫清楚。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114-01-20)
第 5 條:「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