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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人員資料表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應徵職務期望待遇可到職日資料來源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學校科系起訖年月畢業/肄業公司名稱職稱主要職責離職原因語言聽/說/讀/寫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基本資料
    2. 學歷
    3. 工作經歷(由近至遠)
    4. 專業能力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應徵職務期望待遇可到職日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學校科系起訖年月畢業/肄業公司名稱職稱主要職責離職原因語言聽/說/讀/寫證照
  3. 最後要簽核的人

    應徵者簽名

  4. 文件裡有 5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應徵資料表可以問什麼、不能問什麼

這張表只收招募需要的資料:應徵職務、聯絡方式、學經歷、專業能力。以下是就業服務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徵才表單的限制。

應徵表可以要求填身高體重、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嗎?

  • 雇主對求職人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表上放了這些欄位,之後沒錄取就很難證明跟它們無關,所以範本沒有放;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第 65 條)。
  • 招募、甄試、進用也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

哪些算「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 雇主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隱私資料包括三類: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 真的有需要時,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施行細則第 1-1 條)。違反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

「期望待遇」一欄,公司要不要先講薪水?

  • 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者,雇主要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不能只寫「面議」再反問應徵者期望多少。
  • 違反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67 條)。

收了應徵者的資料,要告知什麼?

  •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
  • 這張資料表本身沒有告知事項,請搭配告知同意書一起給應徵者簽。
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

沒錄取的人,資料可以留著嗎?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 招募結束後就該銷毀;想留作日後職缺通知,要在同意書上另外取得同意並寫明保留期限。
  • 公司也不得違反求職人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影本看完就還。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114-01-20)

    第 5 條:「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第 65 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7 條:「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6-18)

    第 1-1 條:「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 112-08-16)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8 條:「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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