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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部門職稱職務內容在職狀態□在職中□留職停薪每月薪資(選填)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要自己填的欄位
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部門職稱職務內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文件裡有 1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在職證明書該寫什麼
員工辦貸款、信用卡、簽證或租屋時,對方常要一張在職證明。法律沒有規定它的格式,以下說明它跟服務證明書的差別,以及薪資欄要不要填。
在職證明跟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有什麼不同?
- 在職證明是員工還在職時,證明「目前在這家公司任職」的文件;法律沒有規定格式,也沒有規定雇主一定要開,通常是公司的行政服務。
- 服務證明書是勞動契約終止時用的: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 員工已經離職的,請開服務證明書,不要用在職證明。
在職證明一定要寫薪水嗎?
- 不一定。範本的「每月薪資」是選填欄:銀行貸款通常要,辦簽證或租屋多半不用。不需要就把這一格刪掉。
- 薪資屬於員工的個人資料(財務情況)。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所以寫不寫由員工決定,公司不要主動多填。
留職停薪中的員工可以開在職證明嗎?
- 可以,勞動契約仍然存在。範本「在職狀態」有「留職停薪」可勾,照實勾選。
-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
到職日、職稱要照什麼填?
- 照勞工名卡。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等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7 條),證明書上的資料要跟名卡一致。
- 內容只寫事實:姓名、到職日、部門、職稱、職務內容。「表現優良」這類評語不屬於在職事實,不要寫。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2 條:「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 112-08-16)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