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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第一條 經銷商品與區域
- 第二條 契約期間
- 第三條 價格與付款
- 第四條 乙方之義務
- 第五條 最低採購量
- 第六條 商標使用
- 第七條 契約終止
-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要自己填的欄位
商品名稱/型號經銷區域日期
經銷契約最容易踩到的規定
這份範本以「經銷」為主:經銷商買斷商品、以自己的名義轉售、自負盈虧。簽之前先分清楚是經銷還是代理,並注意價格與區域限制在公平交易法上的界線。
經銷和代理差在哪裡?
- 經銷:經銷商向供應商買貨,再用自己的名義賣出去,賺價差、自己承擔賣不掉的風險。範本第四條第一項寫的就是這個。
- 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03 條)——契約是供應商跟客戶成立的,代理商賺佣金。
- 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民法第 558 條)。要做代理,條款要另外改寫。
供應商可以規定經銷商賣多少錢嗎?
- 不行。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
- 範本第三條約定的是供應商賣給經銷商的「經銷價格」,沒有規定經銷商的售價。給建議售價可以,但不要約定「低於建議售價就斷貨或罰款」。
限制銷售區域、禁止賣競爭產品可以嗎?
- 要看有沒有限制競爭之虞。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
- 範本第四條第二項有區域限制與禁止銷售直接競爭產品的約定;供應商市場占有率高的話,簽之前請先問過律師。
經銷商可以用供應商的商標嗎?
-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商標法第 35 條)。範本第六條就是這個同意,並限定在銷售目的、契約期間內。
-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 39 條)。獨家經銷並取得專屬授權時,建議辦理登記。
最低採購量沒達成、或要終止時怎麼處理?
- 範本第五條約定未達最低採購金額時,供應商得調整經銷條件或終止獨家經銷權;金額與期間由雙方議定。
- 終止時庫存怎麼辦最容易吵:範本第七條有「由甲方按原價買回」與「由乙方於_日內出清」兩個選項,簽約時就勾好。
- 一方違約時,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 254 條);終止通知請用書面。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第 558 條:「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公平交易法(修正日期 106-06-14)
第 19 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 商標法(最新修正 112-05-24,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35 條:「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第 39 條:「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