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第一條 合作構想
- 第二條 預計時程
- 第三條 不具法律拘束力之部分
- 第四條 具法律拘束力之部分
要自己填的欄位
日期
意向書到底有沒有拘束力
意向書(MOU)用在正式簽約前:雙方先把合作構想與時程寫下來。它有沒有法律效力,看的是內容,不是標題寫「意向書」還是「契約」。
標題寫「意向書」就沒有法律效力嗎?
- 不一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153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 98 條)。
- 也就是如果意向書把價格、數量、交付日期都寫定了,雙方又簽了名,就可能被認為契約已經成立。
- 範本的做法是明確分兩塊:第三條寫「不具法律拘束力之部分」(合作內容與時程),第四條寫「具法律拘束力之部分」(保密、費用負擔、準據法與管轄、排他協商)。
哪些條款通常要有拘束力?
- 保密:協商過程中看到的對方資料。
- 費用負擔:各自負擔協商成本,避免談不成時互相求償。
- 排他協商:一段期間內不跟第三人談同一件事。範本把它做成勾選項,不需要就不勾。
- 準據法與管轄:合意管轄要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談到一半不談了,要賠償嗎?
- 原則上不用,範本第三條也寫明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協商。
- 但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民法第 245-1 條)。
- 這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245-1 條)。
「預計時程」到期還沒簽正式契約怎麼辦?
- 範本第二條的日期屬於不具拘束力的部分,過了不會自動失效或自動成立契約。
- 建議到期前雙方書面確認:延長、或終止協商。有勾排他協商的,排他期間以第四條寫的天數為準。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第 245-1 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112-11-29)
第 24 條:「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