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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一、終止依據
- 二、終止生效日
- 三、後續處理事項
要自己填的欄位
受通知人地址日期資料與財物返還其他通知人(公司名稱)負責人(簽章)
終止契約的通知怎麼發才有效
要結束一份契約,光是心裡決定或口頭講不夠,要讓對方「收到」通知。這份通知書寫明終止依據、生效日與後續處理。
終止通知什麼時候生效?
-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95 條)——不是寄出那一天,是對方收到那一天。
- 所以範本的「終止生效日」要算進寄送時間與契約約定的預告期間;例如契約規定 30 日前通知,就要讓對方在生效日 30 天以前收到。
為什麼建議用存證信函?
- 因為要證明「對方收到了」以及「信裡寫了什麼」。普通信件或口頭通知,對方否認時很難舉證。
- 以電子郵件通知的,雙方若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電子文件以進入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簽章法第 9 條);契約裡有約定通知方式的,照契約。
對方違約,可以直接終止嗎?
- 通常要先催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 254 條)。
- 範本「終止依據」第二項寫的是「因貴方有下列違約情事,經催告仍未改善」——請先發過催告、給了改善期限,再發這份通知,並在空格寫明違約事實與催告日期。
- 契約自己有約定終止事由與程序的,以契約為準,勾第一項並填條號。
通知發出去還能收回嗎?
-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民法第 258 條)。這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民法第 263 條)。
- 也就是發出去就不能反悔,發之前請確認終止依據站得住。
終止之後還有哪些事要處理?
-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 260 條),終止時準用(民法第 263 條);已經發生的違約金或損害仍可請求。
- 範本「後續處理事項」列了未結款項、資料與財物返還、保密義務、其他四項,請逐項勾選並寫期限。
- 保密條款通常約定終止後繼續有效,請回頭看原契約怎麼寫。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 263 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 電子簽章法(修正日期 113-05-15)
第 9 條:「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