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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委任契約書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第一條 委任事務
    2. 第二條 委任期間
    3. 第三條 報酬及給付方式
    4. 第四條 乙方之義務
    5. 第五條 甲方之義務
    6. 第六條 保密
    7.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8. 第八條 契約終止
    9. 第九條 準據法與管轄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報酬總額(新臺幣)給付時點日期

委任契約的權利義務

請顧問、代辦業者、專業人士「處理事務」時用委任契約。它跟承攬最大的差別是:委任看的是有沒有盡責處理,承攬看的是東西有沒有做出來。

委任和承攬怎麼分?

  •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528 條)。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 條)。
  • 顧問諮詢、代辦登記、專案管理多半是委任;做一個網站、印一批型錄、裝修辦公室是承攬。要的是「一個做好的成果」就改用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書 →

受任人要負什麼責任?

  •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 535 條)。
  •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民法第 537 條)。要轉包給別人,先在契約裡寫明。
  •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民法第 540 條)。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544 條)。

報酬什麼時候可以請?墊的費用誰出?

  •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 548 條)。也就是沒寫付款時點的話,要整件事做完才能請款——所以範本第三條請一定要填給付方式與時點。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 546 條)。範本約定「經甲方事前同意者由甲方負擔」,是把範圍講得更清楚。

可以中途終止嗎?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 549 條)。
  • 但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549 條)。範本第八條留了「終止應於_日前以書面通知」,請填一個讓對方來得及交接的天數。
  •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民法第 548 條)。

做出來的報告、設計,著作權歸誰?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 12 條)。
  •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此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 12 條)。
  • 所以付了錢不等於擁有著作權。範本第七條有甲方、乙方、共有三個選項,請一定要勾。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40 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第 544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第 548 條:「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第 546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最新修正 111-06-15,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商務契約與交易文件的其他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