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第一條 委任事務
- 第二條 委任期間
- 第三條 報酬及給付方式
- 第四條 乙方之義務
- 第五條 甲方之義務
- 第六條 保密
-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 第八條 契約終止
- 第九條 準據法與管轄
要自己填的欄位
報酬總額(新臺幣)給付時點日期
委任契約的權利義務
請顧問、代辦業者、專業人士「處理事務」時用委任契約。它跟承攬最大的差別是:委任看的是有沒有盡責處理,承攬看的是東西有沒有做出來。
委任和承攬怎麼分?
-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528 條)。
-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 條)。
- 顧問諮詢、代辦登記、專案管理多半是委任;做一個網站、印一批型錄、裝修辦公室是承攬。要的是「一個做好的成果」就改用承攬契約。
受任人要負什麼責任?
-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 535 條)。
-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民法第 537 條)。要轉包給別人,先在契約裡寫明。
-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民法第 540 條)。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544 條)。
報酬什麼時候可以請?墊的費用誰出?
-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 548 條)。也就是沒寫付款時點的話,要整件事做完才能請款——所以範本第三條請一定要填給付方式與時點。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 546 條)。範本約定「經甲方事前同意者由甲方負擔」,是把範圍講得更清楚。
可以中途終止嗎?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 549 條)。
- 但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549 條)。範本第八條留了「終止應於_日前以書面通知」,請填一個讓對方來得及交接的天數。
-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民法第 548 條)。
做出來的報告、設計,著作權歸誰?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 12 條)。
-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此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 12 條)。
- 所以付了錢不等於擁有著作權。範本第七條有甲方、乙方、共有三個選項,請一定要勾。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40 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第 544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第 548 條:「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第 546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最新修正 111-06-15,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