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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書(NDA)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第一條 保密資訊之定義
    2. 第二條 保密義務
    3. 第三條 保密義務之例外
    4. 第四條 保密期間
    5. 第五條 資訊之返還或銷毀
    6. 第六條 無授權之聲明
    7. 第七條 違約責任
    8.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9. 第九條 其他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統一編號合作目的違約金(新臺幣)日期

保密協議要注意的五件事

談合作、委外開發、看帳之前,雙方先簽保密協議再交換資料。這份範本是雙向保密(兩邊都負義務),共九條;以下說明每一塊在保護什麼。

什麼樣的資訊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 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符合三個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 第三個要件最常被忽略:資料誰都拿得到、沒有標示機密、也沒簽保密協議,事後很難主張是營業秘密。簽這份協議本身就是保密措施的一部分。

保密範圍要怎麼寫?

  • 範本第一條的定義是:提供時已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可合理認定為機密者。實際交付資料時,請在文件或檔名上標「機密」,口頭講的事後用書面確認。
  • 第三條列了六種例外(已為公眾所知、接收方原本就合法持有、自第三人合法取得、獨立研發、依法令或機關命令須揭露等),這些是常見的合理例外,不建議刪。

保密期間要訂多久?

  • 法律沒有規定上限。範本第四條留空,由雙方依資訊的壽命決定;並約定協議終止後保密義務仍繼續有效。
  • 屬於營業秘密的資訊,只要還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個要件就受法律保護,不因協議期滿而失去保護。

對方洩密,可以要求什麼?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屬於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 3 倍(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違約金可以隨便訂嗎?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50 條)。洩密的損害很難證明,約定違約金可以省去舉證。
  • 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訂一個跟合作規模相當的金額,比寫天價有用。
  • 範本第八條的合意管轄要用書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營業秘密法(修正日期 109-01-15)

    第 2 條:「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12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0 條:「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第 13 條:「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112-11-29)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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