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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第一條 保密資訊之定義
- 第二條 保密義務
- 第三條 保密義務之例外
- 第四條 保密期間
- 第五條 資訊之返還或銷毀
- 第六條 無授權之聲明
- 第七條 違約責任
-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 第九條 其他
要自己填的欄位
統一編號合作目的違約金(新臺幣)日期
保密協議要注意的五件事
談合作、委外開發、看帳之前,雙方先簽保密協議再交換資料。這份範本是雙向保密(兩邊都負義務),共九條;以下說明每一塊在保護什麼。
什麼樣的資訊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 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符合三個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 第三個要件最常被忽略:資料誰都拿得到、沒有標示機密、也沒簽保密協議,事後很難主張是營業秘密。簽這份協議本身就是保密措施的一部分。
保密範圍要怎麼寫?
- 範本第一條的定義是:提供時已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可合理認定為機密者。實際交付資料時,請在文件或檔名上標「機密」,口頭講的事後用書面確認。
- 第三條列了六種例外(已為公眾所知、接收方原本就合法持有、自第三人合法取得、獨立研發、依法令或機關命令須揭露等),這些是常見的合理例外,不建議刪。
保密期間要訂多久?
- 法律沒有規定上限。範本第四條留空,由雙方依資訊的壽命決定;並約定協議終止後保密義務仍繼續有效。
- 屬於營業秘密的資訊,只要還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個要件就受法律保護,不因協議期滿而失去保護。
對方洩密,可以要求什麼?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屬於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 3 倍(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違約金可以隨便訂嗎?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50 條)。洩密的損害很難證明,約定違約金可以省去舉證。
- 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訂一個跟合作規模相當的金額,比寫天價有用。
- 範本第八條的合意管轄要用書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營業秘密法(修正日期 109-01-15)
第 2 條:「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12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0 條:「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第 13 條:「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112-11-29)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