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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性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行動電話到職日部門職稱直屬主管關係電話備用電話健保眷屬人數勞退提繳□雇主6%□另自提%薪轉銀行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基本資料
- 任職資料
- 緊急聯絡人
- 勞健保與薪轉
- 學經歷
要自己填的欄位
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性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行動電話到職日部門職稱關係電話備用電話健保眷屬人數薪轉銀行帳號學歷科系最後要簽核的人
直屬主管、員工簽名
- 文件裡有 5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到職資料表可以收哪些資料
新人報到時填的基本資料、緊急聯絡人、勞健保與薪轉資訊。公司依法要建檔,但收多少、怎麼告知、留多久,個人資料保護法都有規定。
公司依法要建立哪些員工資料?
-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7 條)。
- 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 5 年(第 7 條)。
- 範本的基本資料、任職資料、學經歷就是名卡需要的內容;薪轉帳號與健保眷屬是發薪和加保要用的。
收員工資料前要告知什麼?
-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
- 公司與員工有契約關係,蒐集履行勞動契約所需的資料有法律依據(第 19 條),但告知義務仍然要做。資料表本身沒有告知事項,請搭配告知同意書。
哪些資料不要放進到職資料表?
-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 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所以範本沒有婚姻、宗教、病史、家庭成員職業這類欄位;緊急聯絡人只收姓名、關係、電話。
資料蒐集的範圍怎麼判斷?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 每多一個欄位,先問「發薪、加保、聯絡、依法建檔,哪一件事需要它」;答不出來就不要收。
員工離職後,資料可以一直留著嗎?
- 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
- 勞工名卡依法保管至離職後 5 年;超過法定保存期限、公司也沒有其他需要的資料,就該銷毀。
- 資料有變更(地址、電話、眷屬異動)時,公司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第 11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8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第 19 條:「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11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114-01-20)
第 5 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