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借用人部門借用日期預計歸還財產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現況確認□正常保管單位部門主管核准實際歸還日設備狀況□正常□異常異常說明驗收人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借用項目
- 借用事由
- 借用人確認
- 歸還確認(歸還時填寫)
要自己填的欄位
借用人部門借用日期預計歸還保管單位實際歸還日異常說明驗收人最後要簽核的人
部門主管核准
- 文件裡有 4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借用公司設備,弄壞了要賠嗎
借用單記下誰借了什麼、借出時的狀況、什麼時候還、還的時候有沒有問題。範本下半張「歸還確認」是歸還時才填的。
借用人要負什麼責任?
-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違反這個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468 條)。
-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民法第 468 條)——正常使用下的自然耗損不用賠。
- 所以借出時的「現況確認」很重要:原本就有的刮痕、故障,先寫在品名/規格旁邊,歸還時才不會有爭議。
東西弄壞了,公司可以直接從薪水扣嗎?
- 不可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範本寫的是「願依規定負賠償責任」:先確認是不是員工的過失、金額多少,雙方同意後再處理;不同意就要另外請求,不能直接扣薪。
「預計歸還」要填嗎?沒寫期限怎麼辦?
- 要填。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民法第 470 條)。
-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 470 條)。寫了日期,雙方都省得爭「用完了沒」。
借了可以再轉借給同事嗎?
- 不要。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72 條)。
- 換人使用就重填一張借用單,責任才分得清楚。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468 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第 470 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第 472 條:「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