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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明細表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員工姓名員工編號部門/職稱薪資期間年月發薪日計薪方式項目計算方式/時數金額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小時休息日出勤工資其他()給付合計(A)計算方式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一、給付項目
    2. 二、代扣項目
    3. 三、實發金額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員工姓名員工編號部門/職稱發薪日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小時其他給付合計(A)勞工保險費(自付)就業保險費(自付)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所得稅扣繳代扣合計(B)製表人員工簽收
  3. 最後要簽核的人

    覆核

  4. 文件裡有 5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薪資明細是法定要給的文件

每次發薪都要讓員工知道這筆錢怎麼算出來的。以下是法律要求明細上有哪些項目、要留多久,以及哪些錢不能從薪水扣。

公司一定要給員工薪資明細嗎?

  • 要。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 明細應包括四項: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4-1 條)。
  • 範本的「給付項目」「代扣項目」「實發金額」三張表就是對應後三項;本薪加各項加給的合計是議定的工資總額。

薪資明細可以用電子檔嗎?

  • 可以。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施行細則第 14-1 條)。
  • 重點是員工隨時拿得到、印得出來;只放在主管電腦裡、員工要問才給,不算。

工資資料要保存多久?

  •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 5 年(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 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也要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第 38 條)。

哪些錢可以從薪水扣、哪些不行?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 22 條)。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自付額與所得稅扣繳屬於法令規定;其他項目要有雙方約定。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6 條)。打破東西、提早離職的賠償,不能先從薪水扣。
  • 雇主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這筆由雇主負擔,不能列在代扣項目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勞健保自付額計算機 →

加班費那幾列怎麼填?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 以上;再延長 2 小時以內者,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 範本把平日前 2 小時、第 3 小時起、休息日、國定假日及例假分列,請填實際時數,讓員工對得回出勤紀錄。
加班費計算機 →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23 條:「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38 條:「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4 條:「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14-1 條:「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日期 108-05-15)

    第 14 條:「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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