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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交接清單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離職人部門/職稱離職生效日交接對象項目數量已歸還備註員工識別證/門禁卡筆記型電腦/設備手機/門號公司鑰匙名片/印章其他系統/服務帳號已停用處理人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一、公司財物
    2. 二、系統帳號與權限
    3. 三、業務與文件交接
    4. 四、確認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離職人部門/職稱離職生效日交接對象員工識別證/門禁卡筆記型電腦/設備手機/門號公司鑰匙名片/印章其他公司信箱雲端硬碟/檔案內部系統社群/官網後台進行中案件客戶/廠商聯絡未結請款/報支檔案與資料位置
  3. 最後要簽核的人

    直屬主管

  4. 文件裡有 5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離職交接時公司與員工各自的義務

交接清單分公司財物、系統帳號、業務文件三塊,最後四方簽認。交接是內部流程,但有幾件事法律有明文,公司不能用「沒交接完」當理由。

員工要提前多久提離職?

  • 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雇主的預告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 10 日前、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20 日前、3 年以上者 30 日前(第 16 條)。
  • 交接清單上的「離職生效日」就從提出日加上預告期間推算;雙方同意提前也可以。

交接沒做完,公司可以扣住最後一個月薪水嗎?

  • 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6 條)。
  • 設備遺失或損壞要求賠償,是另一件事:先確認金額與責任,由員工同意後給付,或另外請求,不能直接從薪水扣。

離職時沒休完的特休怎麼辦?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 38 條)。
  • 所以結清工資時,要把未休的特休日數折算工資一起發。
特休天數與未休工資計算 →

離職時公司要給員工哪些文件?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第 19 條)。
  • 被資遣或其他非自願離職、要申請失業給付的員工,另外要離職證明文件。
  • 建議把「已發服務證明書」也列進清單最後的確認欄,雙方簽名時一起核對。
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 →

帳號與資料交接要注意什麼?

  • 清單「系統帳號與權限」一欄逐項寫帳號、是否已停用、由誰處理;離職生效日當天停用,不要等到之後想起來才關。
  • 員工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出勤紀錄、工資清冊這類法定要保存 5 年的資料屬於後者(勞動基準法第 23、30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38 條:「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3 條:「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30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9 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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