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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表單裡有什麼
表格欄位
姓名/公司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委託人關係
欄位是直接從檔案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說明;下載後可以自由增減。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委託人
- 受託人
- 委託事項
- 委託期間
要自己填的欄位
姓名/公司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委託人關係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文件裡有 2 張表格,下載後可以直接增減列數。
委託書怎麼寫才有效、也不會被濫用
請別人代辦事情時,用委託書告訴對方「這個人有權替我辦」。範本有委託人、受託人、委託事項、委託期間四段,最重要的是把範圍和期限寫死。
委託書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什麼?
-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03 條)——受託人在範圍內辦的事,等於委託人自己辦的。
- 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 167 條);委託書就是把這個意思寫成書面,拿給承辦單位看。
委託事項為什麼要寫得很具體?
-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民法第 532 條)。
- 寫「代辦一切相關事宜」就是概括委任,受託人能做的事很廣。範本要求「具體寫明受託人可代為處理的事項,未列明者不在委託範圍內」,例如:「代為領取○○公司 115 年度扣繳憑單」。
- 即使是概括委任,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 2 年者、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仍須有特別之授權(民法第 534 條),要逐項寫明。
哪些事情的委託一定要用書面?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授與代理權者亦同(民法第 531 條)。
- 例如期限逾 1 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依法要以字據訂立(民法第 422 條),委託別人代簽這種契約,委託書也要用書面。
委託期間到了,或想提前取消怎麼辦?
- 範本寫明「期間屆滿本委託書即失其效力」,請一定要填起訖日期。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 549 條)。但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107 條)——提前取消時,要把委託書原本收回,並通知已經看過這張委託書的單位。
簽名還是蓋章?要附什麼?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 3 條),兩者擇一即可;公司委託則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
- 向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時,對方若有指定格式或要求附身分證明文件,以對方規定為準。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第 167 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532 條:「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第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第 531 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3 條:「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