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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個資使用同意書(行銷) 完整預覽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1.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1. 一、蒐集者
    2. 二、蒐集目的
    3. 三、個人資料類別
    4. 四、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五、拒絕行銷之方式
    6. 六、當事人權利
    7. 七、同意聲明
  2. 要自己填的欄位

    公司名稱客服窗口/電話撥打客服專線日期
  3. 最後要簽核的人

    客戶簽名

拿客戶資料做行銷的規定

客戶買東西留下的電話、信箱,不能直接拿來發廣告。這份同意書用來取得行銷同意,並寫明客戶隨時可以免費拒絕。

客戶買過東西,就可以寄廣告給他嗎?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為了出貨、售後服務收的資料,目的是履行契約,不是行銷。
  • 要拿去做行銷,需要另外的依據,最常見的是經當事人同意(第 20 條)。這種特定目的外利用的同意,要明確告知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當事人單獨表示(第 7 條)。
  • 跟其他條款印在同一張紙上時,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範本第七段把「同意」「不同意」做成兩個獨立的勾選項,就是為了這個。

客戶說不要再收到廣告,公司要怎麼做?

  • 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第 20 條)。
  •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第 20 條)——拒絕的管道要由公司出錢,例如免付費電話、回信、取消訂閱連結,不能要客戶自己付費才能取消。
  • 範本第五段列了客服專線、回覆郵件、取消訂閱連結三種,請至少勾一種並填上實際可用的管道。

沒有提供拒絕方式會被罰嗎?

  • 會。違反第 20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8 條)。
  • 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超出目的利用),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第 47 條)。

可以把名單交給廣告公司或合作廠商嗎?

  • 委託廠商代發簡訊、電子報,廠商是替公司處理;範本「對象」寫的是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處理行銷事務之廠商。
  • 把名單「提供」給另一家公司讓他自己去行銷,是不同的事,要在同意書上寫明對象並取得同意。
  • 客戶不同意行銷,不能因此拒絕提供原本的商品或服務;範本同意聲明已註明「仍不影響既有服務之提供」。

同意書要保存嗎?

  • 要。蒐集者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第 7 條)。
  • 線上勾選的同意,請保存勾選時間、當時的條款版本與帳號;紙本同意書掃描歸檔。
  • 客戶取消後,行銷名單要同步移除,並保留取消紀錄,避免之後又被加回去。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同意書(通用) →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六、經當事人同意。」「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第 7 條:「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第 48 條:「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上列條文已有修正版本公布但尚未施行,這裡引用的是現行有效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05-03-02)

    第 15 條:「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

個資保護與法遵的其他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