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覽為第一頁的列印畫面。
怎麼用這份文件
從檔案裡的段落與表格直接讀出來的,不是另外寫的介紹。
這份文件包含這幾段
- 蒐集目的
- 蒐集之個人資料
-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當事人權利
- 管理單位
要自己填的欄位
單位名稱聯絡電話
裝監視器要不要公告
辦公室、店面、倉庫裝監視器,拍到的影像只要認得出是誰,就是個人資料。這張告示牌把蒐集目的、保存天數、管理單位寫出來,可以直接列印張貼。
監視器拍到的影像算個人資料嗎?
- 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特徵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拍得到臉、認得出是誰的影像就屬於。
- 不過,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
- 公司內部的監視器拍的是員工與訪客,公司也有他們的姓名等資料可以對照,通常不屬於上面那種例外,仍然要照個資法處理。
告示牌上要寫什麼?
- 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
- 告知得以書面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在入口與攝影機附近張貼告示,是讓進來的人看得到的做法。
- 範本的蒐集目的、蒐集之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權利、管理單位五塊,就是對應這些事項。
影像可以保存多久?
-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天數。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第 11 條)。
- 範本的保存期間留空,請填實際設定的天數(多數主機是存滿自動覆蓋)。寫了 30 天,就不要另外把檔案備份留一年。
哪些地方不能裝?影像可以拿來做什麼?
- 蒐集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 5 條)。廁所、更衣室、哺乳室這類場所裝設,跟「場所安全」的目的不相當,範本底下已註明不得裝設。
- 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第 20 條)。告示寫的是安全與事故釐清,就不要拿影像來計算員工離開座位幾次。
有人要求調閱影像怎麼辦?
- 當事人可以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第 3 條);公司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第 14 條),並應於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第 13 條)。
- 畫面裡有其他人時,提供前要遮蔽第三人——那些人的影像也是他們的個人資料。
- 警察或法院依法調閱的,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第 20 條),留下調閱紀錄。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 條:「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51 條:「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第 8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5 條:「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一、法律明文規定。」 第 3 條:「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第 14 條:「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 13 條:「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05-03-02)
第 16 條:「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