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張
工作表
11 列
資料列
6 個
內建公式
完整內容預覽
| 客戶管理追蹤表 | |||||||
| 客戶名稱 | 聯絡人 | 電話 | 累計交易額 | 最近交易日 | 客戶等級 | 跟進狀態 | |
| ABC 科技公司 | 王經理 | 02-1234-5678 | wang@abc.com | 1500000 | 2026/01/10 | =IF(E4>=1000000,"A級",IF(E4>=500000,"B級",IF(E4>=100000,"C級","D級"))) | 已成交 |
| XYZ 貿易行 | 李總 | 02-2345-6789 | li@xyz.com | 680000 | 2026/01/08 | =IF(E5>=1000000,"A級",IF(E5>=500000,"B級",IF(E5>=100000,"C級","D級"))) | 跟進中 |
| 快樂餐飲 | 張店長 | 03-3456-7890 | zhang@happy.com | 250000 | 2025/12/20 | =IF(E6>=1000000,"A級",IF(E6>=500000,"B級",IF(E6>=100000,"C級","D級"))) | 待報價 |
| 客戶統計 | |||||||
| 總客戶數 | =COUNTA(A4:A6) | ||||||
| 總交易額 | =SUM(E4:E6) | ||||||
| A級客戶 | =COUNTIF(G4:G6,"A級") |
內建公式,自動計算
這份模板已寫好 6 個公式,您只需要填入原始數字,合計、小計與百分比都會自動更新。 線上編輯器會即時運算,下載後在 Excel 或 Google 試算表同樣有效。
- G4
=IF(E4>=1000000,"A級",IF(E4>=500000,"B級",IF(E4>=100000,"C級","D級"))) - G5
=IF(E5>=1000000,"A級",IF(E5>=500000,"B級",IF(E5>=100000,"C級","D級"))) - G6
=IF(E6>=1000000,"A級",IF(E6>=500000,"B級",IF(E6>=100000,"C級","D級"))) - B9
=COUNTA(A4:A6) - B10
=SUM(E4:E6)
怎麼使用這份模板
- 1. 線上編輯:點上方「線上編輯」直接在瀏覽器修改,不需安裝任何軟體,公式即時計算。
- 2. 存到我的專案:登入後可把編輯結果存到雲端,下次接著改;也能產生唯讀分享連結給同事或客戶看。
- 3. 下載 .xlsx:需要離線使用時下載,公式與格式完整保留,可用 Excel、Google 試算表、Numbers 開啟。
客戶管理表怎麼用
這份表記錄客戶的聯絡資訊、累計交易額、最近交易日與跟進狀態,並依累計交易額自動分 A~D 級。表裡存的是客戶聯絡人的姓名、電話、Email——這些屬於個人資料,也整理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注意的地方。
客戶等級是怎麼分的?
- 模板依「累計交易額」自動分級:100 萬以上 A 級、50 萬以上 B 級、10 萬以上 C 級,其他 D 級。
- 門檻請依自己的生意調整:改「客戶等級」欄公式裡的 1000000、500000、100000 三個數字即可。
- 只看累計金額會忽略很久沒下單的大客戶;搭配「最近交易日」一起看,超過半年沒交易的 A 級客戶,就是該主動聯絡的對象。
怎麼從表裡找出要優先聯絡的客戶?
- 用 Excel 的「排序」依「最近交易日」由舊到新排,最上面就是最久沒往來的客戶。
- 用「篩選」只看 A、B 級,再搭配跟進狀態是「跟進中」「待報價」的,就是這週要處理的名單。
- 下方的客戶統計會自動算出總客戶數、總交易額與 A 級客戶數;新增客戶後,記得把統計公式的範圍一起往下拉。
跟進狀態怎麼用?
- 範例用「已成交」「跟進中」「待報價」三種狀態;可以依自己的銷售流程增減,例如加上「已報價」「已流失」。
- 每次聯絡完當天就更新狀態與最近交易日,表才不會變成只記一次就放著的名單。
客戶名單要注意個資法的哪些規定?
- 客戶聯絡人的姓名、聯絡方式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都是個人資料;公司行號屬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蒐集者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第 8 條)。
- 用客戶個資做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時應即停止;首次行銷時要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第 20 條)。
-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第 27 條);這份表建議設密碼、只給需要的人看。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09-27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有效版本,修正日期 112-05-31)
第 2 條個人資料與非公務機關的定義;第 8 條蒐集時應告知的事項;第 20 條行銷利用與拒絕行銷;第 27 條非公務機關的安全措施。114-11-11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本頁依現行有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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