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張
工作表
15 列
資料列
21 個
內建公式
完整內容預覽
| 客戶關係管理 CRM | ||||||||||
| 客戶名稱 | 聯絡人 | 電話 | 階段 | 預估金額 | 成交機率 | 加權金額 | 最後聯繫 | 天數未聯繫 | 下次跟進 | |
| ABC科技 | 陳經理 | 02-1234-5678 | chen@abc.com | 提案中 | 500000 | 0.6 | =F4*G4 | =TODAY()-12 | =TODAY()-I4 | =TODAY()+7 |
| XYZ企業 | 林總監 | 02-8765-4321 | lin@xyz.com | 洽談中 | 300000 | 0.3 | =F5*G5 | =TODAY()-9 | =TODAY()-I5 | =TODAY()+4 |
| DEF公司 | 王副總 | 03-1111-2222 | wang@def.com | 已成交 | 800000 | 1 | =F6*G6 | =TODAY()-6 | =TODAY()-I6 | - |
| GHI集團 | 趙處長 | 04-3333-4444 | zhao@ghi.com | 初步接觸 | 1200000 | 0.1 | =F7*G7 | =TODAY()-20 | =TODAY()-I7 | =TODAY()+2 |
| 銷售漏斗統計 | ||||||||||
| 總潛在客戶 | =COUNTA(A4:A7) | |||||||||
| 總預估金額 | =SUM(F4:F7) | |||||||||
| 加權管線金額 | =SUM(H4:H7) | |||||||||
| 已成交金額 | =SUMIF(E4:E7,"已成交",F4:F7) | |||||||||
| 成交率 | =IF(COUNTA(A4:A7)=0,0,COUNTIF(E4:E7,"已成交")/COUNTA(A4:A7)) | |||||||||
| 需跟進(>7天未聯繫) | =COUNTIF(J4:J7,">7") |
內建公式,自動計算
這份模板已寫好 21 個公式,您只需要填入原始數字,合計、小計與百分比都會自動更新。 線上編輯器會即時運算,下載後在 Excel 或 Google 試算表同樣有效。
- H4
=F4*G4 - I4
=TODAY()-12 - J4
=TODAY()-I4 - K4
=TODAY()+7 - H5
=F5*G5
怎麼使用這份模板
- 1. 線上編輯:點上方「線上編輯」直接在瀏覽器修改,不需安裝任何軟體,公式即時計算。
- 2. 存到我的專案:登入後可把編輯結果存到雲端,下次接著改;也能產生唯讀分享連結給同事或客戶看。
- 3. 下載 .xlsx:需要離線使用時下載,公式與格式完整保留,可用 Excel、Google 試算表、Numbers 開啟。
CRM 追蹤表怎麼用:加權金額、成交率與跟進
這份表一個客戶(或一個案子)一列,填聯絡人、階段、預估金額、成交機率與最後聯繫日,自動算加權金額、幾天沒聯繫,下方統計總預估金額、加權管線金額、成交率與需要跟進的客戶數。以下說明算法,以及保存客戶聯絡人資料時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加權金額是什麼?為什麼不直接看預估金額?
- 加權金額=預估金額 × 成交機率。範例ABC科技:500,000 × 60% = 300,000 元。
- 範例總預估金額 2,800,000 元,但加權管線金額只有 1,310,000 元——金額最大的GHI集團(1,200,000 元)成交機率只有 10%,加權後只算 120,000 元。
- 預估業績時看加權管線金額比較實際;成交機率建議每個階段固定一個數字(例如初步接觸 10%、提案中 60%),不要憑感覺每筆各填各的。
成交率和「需跟進」是怎麼算的?
- 成交率=階段是「已成交」的客戶數 ÷ 總客戶數,範例 4 筆裡成交 1 筆,成交率 25%,已成交金額 800,000 元。
- 「天數未聯繫」=今天-最後聯繫日;超過 7 天沒聯繫的算「需跟進」,範例有 3 筆。
- 已成交的客戶也會被算進「需跟進」(範例的寫法沒有排除);不想算,可以把已成交客戶移到另一張工作表,或把最後聯繫日維持更新。
打開檔案,日期為什麼跟範例不一樣?
- 範例的「最後聯繫」「下次跟進」是用今天的日期往前、往後推算的公式,所以每次打開都會變,方便看出表的效果。
- 正式使用時,請把這兩欄的公式改成直接輸入實際日期(例如 2026/10/02);「天數未聯繫」的公式留著,它會自己算。
- 階段的寫法要一致(已成交、提案中、洽談中、初步接觸),統計公式是用文字比對的,寫成「成交」就不會被算進去。
蒐集潛在客戶的聯絡資料,個資法怎麼規定?
- 聯絡人的姓名、電話、Email 是個人資料。公司蒐集或處理,要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或經當事人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 向當事人蒐集時,要明確告知公司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第 8 條)。名片交換、展場留資料時,表單或口頭說明要包含這些。
- 用名單做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就要立即停止;第一次行銷時要提供拒絕的方式(第 20 條)。蒐集的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要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第 11 條)——長期沒有往來的名單要定期清。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0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 114-11-11,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五、經當事人同意。」 第 8 條:「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第 11 條:「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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