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6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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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約書人:
| 出租人(甲方) | {{landlord}} | 身分證字號 | {{landlordId}} |
| 地址 | {{landlordAddress}} | 電話 | {{landlordPhone}} |
| 承租人(乙方) | {{tenant}} | 身分證字號 | {{tenantId}} |
| 電話 | {{tenantPhone}} |
茲因甲方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方使用,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條款如下:
甲方同意將坐落於「{{propertyAddress}}」之{{propertyType}},建物面積約{{propertyArea}},出租予乙方作為居住使用。
租賃期間自{{startDate}}起至{{endDate}}止,共計○年○個月。租期屆滿後,如乙方欲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另訂新約。
- 每月租金為{{monthlyRent}},乙方應於{{paymentDay}}繳納當月租金。
-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納押金{{deposit}}(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甲方應開立收據。
- 租期屆滿或本合約終止,乙方返還租賃住宅時,甲方應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合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乙方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標的,不得變更用途或供非法使用。
-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 乙方不得擅自改建、增建或變更租賃標的之結構。
- 乙方應遵守大樓管理規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 租賃標的或附屬設備損壞時,由甲方負責修繕;但因乙方使用不當或故意、過失所致之損壞,由乙方負責修繕或賠償。
- 應由甲方修繕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甲方未於期限內修繕時,乙方得自行修繕,並請求甲方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八條)。
- 甲方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費用項目 | 負擔方 |
| 房屋稅、地價稅 | 甲方 |
| 水費、瓦斯費 | 乙方 |
| 電費 | 乙方(由甲方代收時,每度不得超過該戶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並應提供電費資訊) |
| 網路費、第四台 | 乙方 |
| 大樓管理費 | □甲方 □乙方 |
本合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得提前終止者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約定得終止者,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乙方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押金中抵充。
乙方於租期屆滿或合約終止時,應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並清償所有費用。雙方應共同點交,確認房屋及設備狀況。
甲方提供之附屬設備如下(請勾選):
| □冷氣 ___台 | □電視 ___台 | □冰箱 | □洗衣機 |
| □熱水器 | □瓦斯爐 | □床組 ___組 | □衣櫃 ___個 |
| □書桌 ___張 | □椅子 ___張 | □沙發 | □餐桌椅 |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租賃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 立合約書人 | ||
| 甲方(出租人) | 簽名:________________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
| 乙方(承租人) | 簽名:________________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 {{signDate}}
房屋租賃合約:押金、修繕、提前解約的法定界線
這份合約是出租給人居住用的住宅租約,共十條: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及押金、使用限制、修繕責任、費用負擔、提前終止、點交與返還、附屬設備清單與爭議處理。範本有 16 個可自訂欄位;第二條的「共計○年○個月」要手填,附屬設備與管理費的負擔要另外勾選。
這份房屋租賃合約可以拿來租店面或辦公室嗎?
- 不適合。範本第一條寫的是出租予乙方作為居住使用,屬於住宅租賃契約: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 住宅租約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同條例第 5 條)。範本的押金、修繕、提前終止幾條都照條例寫,修改前先對一次條文。
- 店面、辦公室請改用營業用的租約範本。
房屋租賃的押金最多能收多少?什麼時候要退?
-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 2 個月之租金總額(條例第 7 條);範本第三條已註明這個上限。
-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條例第 7 條)。扣款請列出項目並附單據。
- 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條例第 6 條);收租日與押金可以用試算表記錄。
租屋處的設備壞了誰修?房客可以自己找人修嗎?
- 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保持租賃住宅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並於簽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條例第 8 條)。
- 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而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條例第 8 條);範本第五條就是照這一條寫。催告訊息、報價與收據都要留著。
- 範本第九條的附屬設備清單請逐項勾選並填數量,交屋當天拍照,日後才分得出設備是原本就壞還是使用造成的。
房屋租約還沒到期,房東或房客可以提前解約嗎?
- 房東的法定事由包括: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 2 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或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應於終止前 30 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條例第 10 條)。
- 房客的法定事由包括: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或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經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應於終止前 30 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條例第 11 條)。
- 法定事由以外能不能任意解約,看範本第七條勾「得」還是「不得」;先期通知的期間與違約金上限也寫在這一條。
租屋可以轉租給別人嗎?租約到期怎麼點交?
-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條例第 9 條);範本第四條也寫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
- 租賃契約消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條例第 12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日期 112-02-08)
第 3 條:「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第 5 條:「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 7 條:「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 6 條:「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 第 8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第 10 條:「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第 11 條:「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第 9 條:「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第 12 條:「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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