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約驗算報告
住宅租賃合約範本。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與內政部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修正違約金、押金、修繕、電費與轉租條款。
✅ 已驗算 2026年10月2日・v2026.10.02-74ccc2
找到並已修正的問題
- 舊版提前終止的違約金可以勾「兩個月租金」。內政部住宅租賃應記載事項:未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者,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
- 舊版押金沒有上限;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
- 舊版寫「乙方如需修繕,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條例第 8 條: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或扣租。
- 舊版押金在點交後十四日內才退;應記載事項是承租人返還房屋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後的賸餘。
- 舊版電費由房客負擔但沒有上限;應記載事項: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轉租改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條例第 9 條)。
怎麼驗的
- 比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11 條、民法第 423、443 條、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文。
- 守門檢查:違約金上限一個月、押金上限二個月(數字讀規則庫)、自行修繕扣租、電費上限、轉租書面同意都要在;反向驗證拿舊版必須抓到 5 個問題。
計算依據(官方來源)
- 住宅租賃押金上限:押金不得逾 2 個月租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4、7 條(修正日期 112-02-08);土地法第 99 條(修正日期 113-08-07)核對日 2026-09-13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違約金、修繕、電費、轉租):提前終止應 1 個月前通知,未通知違約金最高 1 個月租金;出租人不修繕承租人可自修扣租;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8、9 條核對日 2026-09-13
最近一次驗算紀錄
版本 v2026.10.02-74ccc2・比對 11 項・全部通過,且之後模板與法規沒有變動
- ✅ 房屋租賃合約:驗證版所有檢查通過(欄位數維持 16 個)
- ✅ 反向驗證:房屋租賃合約 原檔的 5 個問題都抓得到
驗算後的範本內容
以下是修正後、你現在下載或線上編輯會拿到的版本:共 29 個段落區塊、16 個可填欄位。
條文與段落(11 個標題)
- 房屋租賃合約書
- 第一條 租賃標的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 第三條 租金及押金
- 第四條 使用限制
- 第五條 修繕責任
- 第六條 費用負擔
- 第七條 提前終止
- 第八條 點交與返還
- 第九條 附屬設備
-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可填欄位(填一次,全文自動帶入)
出租人(甲方)、甲方身分證字號、甲方地址、甲方電話、承租人(乙方)、乙方身分證字號、乙方電話、租賃標的地址、房屋類型、建物面積、租賃起始日、租賃終止日、每月租金、押金金額、繳租日、簽約日期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04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日期 112-02-08)
第 7 條:「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第 8 條:「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第 9 條:「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適用範圍與限制
- 只適用出租供居住使用的住宅;店面、辦公室、休閒旅遊、租期未滿 30 日者不適用租賃住宅條例。
- 內政部另有官方「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條款更完整,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對照。
驗算報告說明的是範本公式與內容是否符合所列法規與官方費率,實際權益仍以勞動契約、主管機關認定與個案事實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