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7 項)
模板內容預覽
| 會議名稱 | {{meetingTitle}} |
| 會議日期 | {{meetingDate}} |
| 會議時間 | {{meetingTime}} |
| 會議地點 | {{meetingLocation}} |
| 主席 | {{chairperson}} |
| 記錄人 | {{recorder}} |
| 出席人員 | {{attendees}} |
| 缺席/請假 | ________ |
| 列席人員 | ________ |
-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追蹤
- 本期工作進度報告
- 問題討論與解決方案
- 下期工作計畫
- 臨時動議
1.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追蹤
(請在此填寫上次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情況)
2. 本期工作進度報告
(請在此填寫本期工作進度)
3. 問題討論與解決方案
(請在此填寫討論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4. 下期工作計畫
(請在此填寫下期工作計畫與分工)
5. 臨時動議
(請在此填寫臨時動議;無則填「無」)
| 序號 | 決議內容 | 表決方式/結果 | 負責人 | 預計完成日 |
| 1 | ||||
| 2 | ||||
| 3 |
預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預定時間:____:____ - ____:____
預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
記錄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主席簽名:________________
※ 股東會、董事會的議事錄依公司法第 183 條、第 207 條,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股東會議事錄應於會後 20 日內分發各股東。一般內部會議法律未規定格式。
會議紀錄怎麼記,會後才追得到
這份範本上方是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主席、記錄人、出席、缺席/請假與列席,下面分成會議議程、討論內容、決議事項、下次會議四段,最後由記錄人與主席簽名。以下說明每一段記到什麼程度,以及哪幾種會議的紀錄有法定格式。
會議紀錄的討論內容要記到多細?
- 範本的討論內容照議程分成五項:上次決議追蹤、本期進度、問題討論、下期計畫、臨時動議。每一項記「結論與理由」就好,不用逐字記誰說了什麼。
- 第一項「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追蹤」最容易被跳過:把上一份紀錄的決議表逐列唸過,寫下已完成、進行中或延到哪一天,會議才不會每次從頭談。
- 臨時動議沒有就填「無」,不要留白;留白事後看不出是沒人提還是漏記。
決議事項表的負責人和完成日怎麼填才有人做?
- 一列只寫一件事,負責人填一個人名,不填部門或「大家」;需要多人合作的,寫主辦一人、其餘列協辦。
- 預計完成日寫到日期,不寫「盡快」「下週」;要等別的條件才能開始的,把條件寫進決議內容。
- 「表決方式/結果」欄:一般內部會議多半是主席裁示或全體同意,照實寫;真的有表決,就寫贊成與反對各幾位。
哪些會議的紀錄有法律規定的格式?
- 一般部門會議、專案會議,法律沒有規定格式,這份範本可以直接用。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20 日內分發各股東(公司法第 183 條);董事會的議事錄準用這一條(公司法第 207 條)。
- 拿這份範本記董事會時,「表決方式/結果」那一欄就是法條說的決議方法,不能空著;股東會另有專用的範本。
勞資會議的紀錄可以用這份會議紀錄範本嗎?
- 可以,但要補齊法定記載事項:會議屆、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出席、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臨時動議及決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 條)。範本沒有屆次欄,寫在會議名稱裡即可。
- 紀錄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並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 條);範本最下面的兩個簽名欄正好對應。
-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9 條)。出席人員請分勞方、資方列出,才看得出有沒有過半。
會議紀錄什麼時候發、每次要改哪些欄位?
- 趁大家記憶還在時發出,並給出席者一段時間提出更正,過了期限視為確認;這個做法在第一次開會時先講好。
- 範本有 7 個可自訂欄位(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主席、記錄人、出席人員),例行會議每次只要改日期與出席人員。
- 「下次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當場敲定並寫進紀錄,省掉會後再約一輪。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公司法(修正日期 114-12-26)
第 183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第 207 條:「前項議事錄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日期 103-04-14)
第 21 條:「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一、會議屆、次數。」「七、臨時動議及決議。」「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 19 條:「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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