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6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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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基本資訊
會議日期:{{meetingDate}}
會議時間:{{meetingTime}}
會議地點:{{meetingLocation}}
主席:{{chairmanName}}
紀錄人:{{secretaryName}}
公司總發行股數:{{totalShares}}股
出席股東總股數:{{attendedShares}}股
出席股份數已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特別決議事項另依第一百八十五條等規定):{{quorumMet}}
議案一:{{agendaItem1Title}}
討論內容:{{agendaItem1Discussion}}
議案二:{{agendaItem2Title}}
討論內容:{{agendaItem2Discussion}}
議案一表決結果:{{agendaItem1Result}}(決議方法:□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贊成____權,占出席表決權____%)
議案二表決結果:{{agendaItem2Result}}(決議方法:□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投票表決,贊成____權,占出席表決權____%)
主席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紀錄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signatureDate}}
※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20 日內分發各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議事錄的法定記載事項與分發期限
這份範本先記會議基本資訊(日期、時間、地點、主席、紀錄人、已發行與出席股數、是否過半),再分議案討論與表決結果兩段,各有兩個議案的位置,最後是主席簽名或蓋章、紀錄人簽名與簽署日期。
股東會議事錄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由主席簽名或蓋章(公司法第 183 條)。對到範本:日期與地點在基本資訊,「討論內容」是議事經過之要領,「表決結果」後面的括號是決議方法。
- 決議方法的兩個選項擇一勾選;勾投票表決的,把贊成權數與占出席表決權的比例填上。這一項是法定記載事項。
股東會的出席股數和表決門檻怎麼算?
- 一般議案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 174 條)。看的是股份數不是人數,所以範本要填已發行股數與出席股數。
-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這類事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 185 條)。範本的出席欄已註明特別決議另依規定,遇到時請寫出實際出席比例。
- 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公司法第 177 條);代理出席的股份核對委託書後計入出席股數。
股東會議事錄要在會後幾天內發給股東?
- 會後 20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公司法第 183 條)。
- 範本的議案一預設是營業報告及財務報表承認案、議案二是盈餘分派案。表冊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公司法第 230 條),可以跟議事錄同一次寄。
-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議事錄作成、分發、記載或保存的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183 條)。
股東會議事錄、簽名簿和委託書要保存多久?
- 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保存期限至少為 1 年,但經股東依第 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公司法第 183 條)。
-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 189 條)。把決議方法與票數記清楚,就是發生爭議時的依據。
哪些議案不能在股東會用臨時動議提出?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等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 172 條)。議事錄上的議案要對得回召集通知。
- 範本有 16 個可自訂欄位,議案只留兩組;超過兩案時,把議案與表決結果各複製一行往下加。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會另有主管機關的規定,以最新公告為準。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公司法(修正日期 114-12-26)
第 183 條:「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74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85 條:「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第 177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 230 條:「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第 189 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第 172 條:「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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