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張
工作表
15 列
資料列
20 個
內建公式
完整內容預覽
| 週工時記錄表 | ||||||||
| 員工: | (請輸入姓名) | 週期: | 2026/01/05 - 01/11 | |||||
| 專案/任務 | 週一 | 週二 | 週三 | 週四 | 週五 | 週六 | 週日 | 小計 |
| 專案 A - 開發 | 4 | 3 | 5 | 4 | 2 | 0 | 0 | =SUM(B5:H5) |
| 專案 B - 測試 | 2 | 3 | 1 | 2 | 4 | 0 | 0 | =SUM(B6:H6) |
| 會議 | 1 | 1 | 2 | 1 | 1 | 0 | 0 | =SUM(B7:H7) |
| 行政事務 | 1 | 1 | 0 | 1 | 1 | 0 | 0 | =SUM(B8:H8) |
| 每日合計 | =SUM(B5:B8) | =SUM(C5:C8) | =SUM(D5:D8) | =SUM(E5:E8) | =SUM(F5:F8) | =SUM(G5:G8) | =SUM(H5:H8) | =SUM(I5:I8) |
| 每週正常工時上限 | 40 | |||||||
| 加班時數 | =MAX(B10-8,0) | =MAX(C10-8,0) | =MAX(D10-8,0) | =MAX(E10-8,0) | =MAX(F10-8,0) | =MAX(G10-8,0) | =MAX(H10-8,0) | =SUM(B12:H12)+MAX(I10-SUM(B12:H12)-I11,0) |
| ・加班時數=每天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加上扣除後整週仍超過 40 小時的部分(勞基法第 30、32 條)。 | ||||||||
| ・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計入加班(第 36 條);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採變形工時的行業正常工時分配方式不同,請依實際核定的工時計算。 |
內建公式,自動計算
這份模板已寫好 20 個公式,您只需要填入原始數字,合計、小計與百分比都會自動更新。 線上編輯器會即時運算,下載後在 Excel 或 Google 試算表同樣有效。
- I5
=SUM(B5:H5) - I6
=SUM(B6:H6) - I7
=SUM(B7:H7) - I8
=SUM(B8:H8) - B10
=SUM(B5:B8)
怎麼使用這份模板
- 1. 線上編輯:點上方「線上編輯」直接在瀏覽器修改,不需安裝任何軟體,公式即時計算。
- 2. 存到我的專案:登入後可把編輯結果存到雲端,下次接著改;也能產生唯讀分享連結給同事或客戶看。
- 3. 下載 .xlsx:需要離線使用時下載,公式與格式完整保留,可用 Excel、Google 試算表、Numbers 開啟。
工時記錄表怎麼填、加班時數怎麼算
這份表一週一張,把每天的工作時數分到各個專案或任務,自動算每項任務的小計、每日合計與加班時數。以下說明加班時數的算法,以及它跟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的關係。
加班時數是怎麼算出來的?
-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 模板分兩段算:先算每天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再把這些扣掉後,整週仍超過 40 小時的部分也算加班。
- 範例週一到週五每天剛好 8 小時、週末沒有工時,整週 40 小時,加班時數是 0。
- 採變形工時的行業,正常工時的分配方式不同,這個算法不適用,請依實際核定的工時計算。
週六、週日的工時要怎麼記?
- 照實填在週六、週日欄。每 7 天應有 1 天例假、1 天休息日;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計入每月的加班時數(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 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休息日出勤的工資倍率比平日加班高,也是按每一天分開算(第 24 條)。
- 這份表只算時數、不算金額;加班費請用加班費計算機,選「休息日」逐日計算。
一天、一個月最多能記多少加班?
- 加班連同正常工時,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 某一天的「每日合計」超過 12 小時,就已經違反上限,不是加班費多付就可以。
- 一週一張,一個月把四、五張的加班時數加起來,才看得出有沒有接近每月上限。
時數怎麼分到各個專案?
- 每一列是一個專案或任務,右邊「小計」是這一週花在它上面的總時數。範例:專案 A - 開發 18 小時、專案 B - 測試 12 小時、會議 6 小時、行政事務 4 小時。
- 花最多時間的是「專案 A - 開發」,佔整週的 45%。會議、行政事務也各列一列,才看得出真正做專案的時間有多少。
- 要增加專案,在「行政事務」那一列的上面插入新列,合計的範圍會自動包含新的一列。
這份表能當出勤紀錄嗎?
- 不能。出勤紀錄要逐日記載到分鐘,並保存 5 年(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這份表記的是「時數分給哪個專案」,沒有上下班時間。
- 它適合拿來做專案成本分攤、向客戶報工時,或自己檢視時間花在哪裡;上下班時間仍以打卡或簽到紀錄為準。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0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第 32 條:「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36 條:「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 24 條:「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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