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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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partyA}}
地址:{{partyAAddress}}
代表人:{{partyARepresentative}}
乙方:{{partyB}}
地址:{{partyBAddress}}
代表人:{{partyBRepresentative}}
甲乙雙方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就{{cooperationContent}}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作協議書,條款如下:
甲乙雙方同意就{{cooperationContent}}進行合作,以達成雙方共同之商業目標。
本協議之合作期間自{{startDate}}起至{{endDate}}止。如雙方同意,得以書面方式延長合作期間。
一、甲方之權利與義務:
- 提供合作所需之資源與技術支援
- 負責專案之整體規劃與協調
- 按時支付約定之合作款項
- 對乙方提供之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
二、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 依約定時程完成合作項目
- 確保交付成果之品質符合約定標準
- 配合甲方之合理要求進行調整
- 對甲方提供之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
一、本合作案之總金額為{{totalAmount}}(含稅)。
二、付款方式如下:
- 簽約後七日內支付總金額之 30% 作為訂金
- 專案中期驗收通過後支付總金額之 40%
- 專案完成驗收通過後支付總金額之 30%
本合作案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除另有約定外,歸甲方所有;乙方就其完成之著作,同意對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不得讓與)。乙方保證其提供之成果不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甲乙雙方對於因本合作案所知悉之對方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本保密義務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三年。
任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他方得終止本協議並請求損害賠償。
本協議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協議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另以書面補充約定之。本協議之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 甲方 | 乙方 |
| 公司名稱:{{partyA}} | 公司名稱:{{partyB}} |
| 代表人:{{partyARepresentative}} | 代表人:{{partyBRepresentative}} |
| 簽章:________________ | 簽章: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 {{signDate}}
合作協議書簽之前要對清楚的事
這份合作協議書是甲方付款、乙方交付成果的架構,共九條:合作目的、合作期間、雙方分工、金額與分期付款、智慧財產權、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與其他約定。範本有 11 個可自訂欄位;條文裡的付款比例、保密年限與管轄法院是示例,要照實際談定的內容改。
合作協議書在法律上算哪一種契約?
- 合作協議屬於哪一種契約要看內容。範本第三條寫乙方依約定時程完成合作項目、第四條寫驗收通過才付款,性質接近承攬: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民法第 490 條)。
- 如果雙方是各自出資、一起經營同一個事業,那是合夥: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 667 條)。這份範本沒有出資與損益分配的條款。
合作金額的分期付款與驗收要怎麼約定?
- 範本第四條把總金額拆成簽約訂金、中期驗收、完成驗收三期;比例與付款天數只是示例,請改成雙方談定的數字。
- 法律的原則是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 505 條)。所以每一期要寫清楚對應哪一項交付、由誰在幾天內驗收。
- 性質屬於承攬時要貼印花: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 5、7 條);雙方各執一份的,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法第 12 條)。
合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誰?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著作權法第 12 條)。付了錢不等於拿到著作權,所以範本第五條明定著作財產權歸甲方。
-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 21 條),因此範本寫的是乙方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而不是把人格權轉給甲方。
- 乙方要保留原有的程式庫或素材,請在第五條列出清單;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權法第 36 條)。
合作協議書的保密與違約條款夠用嗎?
- 範本第六條約定雙方互負保密義務,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年限可依資訊的壽命調整。涉及技術細節時,另簽一份保密協議,把機密範圍、例外與返還寫完整。
- 範本第七條只寫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沒有違約金。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50 條),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
合作協議的管轄法院與日後變更怎麼處理?
- 範本第八條寫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是示例。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請改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法院。
- 範本第九條規定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之後變更時程、金額或工作範圍,都另簽書面補充,不要只留在通訊軟體裡。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第 505 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印花稅法(修正日期 91-05-15)
第 5 條:「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第 7 條:「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第 12 條:「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
- 著作權法(最新修正 111-06-15,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 21 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 36 條:「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112-11-29)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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