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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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partyA}}(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partyB}}(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乙雙方擬就{{purpose}}事宜進行討論與合作,雙方可能因此而相互揭露或取得對方之機密資訊。為保護雙方之機密資訊,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保密協議書,條款如下:
本協議所稱「機密資訊」係指一方(揭露方)向他方(接收方)揭露之任何技術、商業、財務或其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 商業計畫、行銷策略、客戶名單、供應商資訊
- 技術資料、產品設計、軟體程式碼、專利申請
- 財務報表、成本結構、定價策略
- 人事資料、薪資結構、組織架構
- 其他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應屬機密之資訊
接收方同意:
- 以與保護自身機密資訊相同之注意程度保護揭露方之機密資訊
- 僅將機密資訊用於本協議約定之目的
- 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機密資訊
- 僅向有必要知悉之員工或顧問揭露機密資訊,並確保其遵守本協議之保密義務
下列情形不受本協議保密義務之拘束:
- 接收方在接收前已合法持有之資訊
- 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可自公開來源取得之資訊
- 接收方自有權揭露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之資訊
- 依法律規定或法院命令必須揭露之資訊
本協議之保密義務自簽署日起生效,並於本協議終止或屆滿後繼續有效{{validYears}}年。
於揭露方要求或本協議終止時,接收方應立即返還或銷毀所有機密資訊及其複製品,並以書面確認已完成返還或銷毀。
接收方如違反本協議之保密義務,應賠償揭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合理之律師費用。
本協議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 甲方:{{partyA}} | 乙方:{{partyB}} |
|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
| 日期:{{signDate}} | 日期:{{signDate}} |
保密協議(NDA)每一條在保護什麼
這份 NDA 是雙向保密:揭露資訊的一方是「揭露方」,收到的一方是「接收方」,兩邊適用同一套義務。全文七條:機密資訊之定義、保密義務、例外、保密期間、資訊返還、違約責任、準據法與管轄。要填的只有雙方名稱、合作目的、保密年限與簽約日期。
NDA 的「機密資訊」和法律上的營業秘密一樣嗎?
- 不一樣。範本第一條的機密資訊是雙方用契約約定的範圍,列了商業、技術、財務、人事四類,再加上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應屬機密的資訊。
- 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門檻比較高,要同時符合三個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 簽 NDA、交付時在檔案上標示機密、限制可以看的人,都是在做第三個要件要求的保密措施;口頭講的事後用 Email 請對方確認。
NDA 的保密義務有哪些例外?
- 範本第三條列了四種:接收前已合法持有、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可自公開來源取得、自有權揭露之第三人合法取得、依法律規定或法院命令必須揭露。
- 範本沒有列「接收方自行研發」這一種;雙方產品相近時可以補一款,並約定主張例外的一方要提出紀錄。
NDA 的保密期間要填幾年?
- 範本第四條是「協議終止或屆滿後繼續有效_年」,年數是欄位,依資訊多久會過時來決定。
- 範本沒有寫協議本身何時終止。案子沒談成也要有一個書面的結束點,保密年限才有起算日;可在第四條補上協議期間。
- 屬於營業秘密的資訊,只要仍符合法定三個要件就繼續受法律保護(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不因約定年限屆滿而失去保護。
對方違反 NDA 洩密,可以主張什麼?
- 依契約:範本第六條約定賠償一切損害,含合理之律師費用。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 216 條),金額要自己舉證;範本沒有違約金,要省去舉證可依民法第 250 條在這一條加約。
- 依營業秘密法: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為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簽了 NDA 以後,公司內部要怎麼配合?
- 範本第二條只准向有必要知悉之員工或顧問揭露,並要確保他們遵守。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 224 條):員工或外包洩密,公司一樣要負責。
- 收到機密資料後限定可以存取的名單,外部顧問另簽保密文件;範本第五條要求返還或銷毀並以書面確認,專案結束時主動發一封確認信。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營業秘密法(修正日期 109-01-15)
第 2 條:「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10 條:「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第 11 條:「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12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第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 224 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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