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張
工作表
12 列
資料列
9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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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費用報銷單 | ||||||
| 出差人: | (請輸入) | 部門: | (請輸入) | |||
| 出差地點: | (請輸入) | 出差日期: | 2026/01/10 - 01/12 | |||
| 日期 | 項目 | 交通費 | 住宿費 | 餐費 | 其他 | 小計 |
| 01/10 | 台北→高雄 | 1500 | 2800 | 500 | 200 | =SUM(C7:F7) |
| 01/11 | 客戶拜訪 | 300 | 2800 | 600 | 150 | =SUM(C8:F8) |
| 01/12 | 高雄→台北 | 1500 | 0 | 450 | 100 | =SUM(C9:F9) |
| 合計 | =SUM(C7:C9) | =SUM(D7:D9) | =SUM(E7:E9) | =SUM(F7:F9) | =SUM(G7:G9) | |
| 每日平均 | =ROUND(G11/3,0) |
內建公式,自動計算
這份模板已寫好 9 個公式,您只需要填入原始數字,合計、小計與百分比都會自動更新。 線上編輯器會即時運算,下載後在 Excel 或 Google 試算表同樣有效。
- G7
=SUM(C7:F7) - G8
=SUM(C8:F8) - G9
=SUM(C9:F9) - C11
=SUM(C7:C9) - D11
=SUM(D7:D9)
怎麼使用這份模板
- 1. 線上編輯:點上方「線上編輯」直接在瀏覽器修改,不需安裝任何軟體,公式即時計算。
- 2. 存到我的專案:登入後可把編輯結果存到雲端,下次接著改;也能產生唯讀分享連結給同事或客戶看。
- 3. 下載 .xlsx:需要離線使用時下載,公式與格式完整保留,可用 Excel、Google 試算表、Numbers 開啟。
出差費用報銷單怎麼填、憑證要附什麼
這份報銷單一天一列,分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四類,自動算每日小計、各類合計與每日平均。以下說明算法,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出差旅費憑證的要求——公司要把旅費列為費用,報銷單與憑證就要符合這些規定。
合計和每日平均是怎麼算的?
- 每日小計=當天四類費用相加;範例三天分別是 5,000、3,850、2,050 元,總計 10,900 元(交通 3,300、住宿 5,600、餐費 1,550、其他 450)。
- 每日平均=總計 ÷ 3,四捨五入到元,範例是 3,633 元。公式裡的 3 是範例的出差天數,天數不同時要自己改。
- 出差超過三天,在最後一天的下面插入新列,再把小計公式往下複製;合計的範圍會自動包含新的一列。
報銷單上一定要寫什麼?
- 旅費支出,要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的出差報告單與相關文件,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才能認定;提不出來的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
- 所以「項目」欄不要只寫「出差」,要寫去哪裡、拜訪誰、做什麼,例如「高雄○○公司,新機台驗收」。
- 旅費還沒按實報銷之前,先以暫付款列帳(第 74 條)。
餐費、住宿、交通各要附什麼憑證?
- 國內出差膳雜費:一般職員每人每日 600 元、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 700 元以內,不必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的部分,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第 74 條)。範例三天餐費 500、600、450 元,都在一般職員的標準以內。
- 國內住宿費:要取得旅館業開立、寫有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的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第 74 條)。
- 交通費:高鐵要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當日往返可用出差人的證明);火車、汽車、捷運與計程車車資,可用出差人的證明(第 74 條)。
出差費算不算薪水?
- 差旅費、差旅津貼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經常性給與」的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以不計入加班費、資遣費的工資基礎。
- 但膳雜費超過上面標準的部分,稅法上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公司要列單申報(查核準則第 74 條)。
- 公司內部的出差辦法(住宿上限、可報銷項目)可以比這些標準更細,報銷單照公司辦法填即可。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0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日期 112-12-11)
第 74 條:「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10 條:「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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