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張
工作表
14 列
資料列
5 個
內建公式
完整內容預覽
| 訂單管理表 | ||||||
| 訂單編號 | 客戶名稱 | 訂單日期 | 出貨日期 | 訂單金額 | 狀態 | 付款狀態 |
| ORD-001 | ABC公司 | 2026/01/05 | 2026/01/08 | 125000 | 已出貨 | 已付款 |
| ORD-002 | XYZ貿易 | 2026/01/07 | 2026/01/10 | 88000 | 已出貨 | 未付款 |
| ORD-003 | 快樂餐飲 | 2026/01/10 | 56000 | 處理中 | 已付款 | |
| ORD-004 | 大同電子 | 2026/01/12 | 230000 | 待確認 | 未付款 | |
| 訂單統計 | ||||||
| 總訂單數 | =COUNTA(A4:A7) | |||||
| 總金額 | =SUM(E4:E7) | |||||
| 已出貨 | =COUNTIF(F4:F7,"已出貨") | |||||
| 已付款金額 | =SUMIF(G4:G7,"已付款",E4:E7) | |||||
| 未付款金額 | =SUMIF(G4:G7,"未付款",E4:E7) |
內建公式,自動計算
這份模板已寫好 5 個公式,您只需要填入原始數字,合計、小計與百分比都會自動更新。 線上編輯器會即時運算,下載後在 Excel 或 Google 試算表同樣有效。
- B10
=COUNTA(A4:A7) - B11
=SUM(E4:E7) - B12
=COUNTIF(F4:F7,"已出貨") - B13
=SUMIF(G4:G7,"已付款",E4:E7) - B14
=SUMIF(G4:G7,"未付款",E4:E7)
怎麼使用這份模板
- 1. 線上編輯:點上方「線上編輯」直接在瀏覽器修改,不需安裝任何軟體,公式即時計算。
- 2. 存到我的專案:登入後可把編輯結果存到雲端,下次接著改;也能產生唯讀分享連結給同事或客戶看。
- 3. 下載 .xlsx:需要離線使用時下載,公式與格式完整保留,可用 Excel、Google 試算表、Numbers 開啟。
訂單管理表怎麼用:出貨、收款與未付款追蹤
這份表一張訂單一列,填客戶、訂單日期、出貨日期、金額、訂單狀態與付款狀態,下方自動統計訂單數、總金額、已出貨筆數、已付款與未付款金額。以下說明怎麼從這張表找出該催的款,以及民法對付款遲延的規定。
下方的統計是怎麼算的?
- 總訂單數是數訂單編號有幾筆,總金額是訂單金額加總;範例 4 筆共 499,000 元,其中已出貨 2 筆。
- 已付款金額、未付款金額是照「付款狀態」欄的文字分別加總:範例已付 181,000 元、未付 318,000 元。
- 狀態的寫法要一致(已出貨、處理中、待確認;已付款、未付款),寫成「已付」或「部分付款」不會被算進任何一邊。有分期或部分付款時,建議另加一欄「已收金額」。
哪些訂單最該優先追?
- 「已出貨」但「未付款」的訂單——貨已經交出去,錢還沒收回來。範例有 1 筆:ORD-002(88,000 元)。
- 用篩選功能同時選「已出貨」與「未付款」,就能列出這一批;再依出貨日期由舊到新排,最上面的是欠最久的。
- 建議加一欄「付款期限」(例如出貨日後 30 天),過期的才算逾期;沒有寫期限的訂單,很難主張對方遲延。
客戶晚付款,可以要求利息嗎?
- 買方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民法第 367 條)。
- 付款定有確定期限的,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 條);金錢債務遲延,債權人可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的從其約定(第 233 條)。
- 沒有約定利率時,法定利率是週年 5%(民法第 203 條)。所以報價單或訂單上寫清楚付款期限,很重要。
出貨要開發票嗎?訂單資料要保存多久?
- 營業人銷售貨物,要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 32 條);可以加一欄記發票號碼,對帳時一眼就對得上。
-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訂單、出貨單、發票都是對帳與查帳時會用到的憑證。
- 所以這份表不要用完就覆蓋:一年或一季另存一份,或一個期間一張工作表。
訂單變多之後怎麼擴充?
- 在最後一張訂單的上面插入新列再填,統計公式的範圍會自動包含新的一列;直接接在最下面填,則不會被算進去。
- 訂單很多時,把統計區移到表的最上面或另一張工作表,並把公式範圍改成整欄(例如 E:E),之後就不用再調整。
- 需要同時管庫存,可以搭配進銷存管理表。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0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33 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日期 114-05-28)
第 32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商業會計法(修正日期 103-06-18)
第 38 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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