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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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employeeName}} | 員工編號 | {{employeeId}} |
| 所屬部門 | {{department}} | 申請日期 | {{applyDate}} |
| 序號 | 日期 | 費用類別 | 費用說明 | 金額 | 備註 |
| 1 | □交通 □餐費 □住宿 □其他 | ||||
| 2 | □交通 □餐費 □住宿 □其他 | ||||
| 3 | □交通 □餐費 □住宿 □其他 | ||||
| 4 | □交通 □餐費 □住宿 □其他 | ||||
| 5 | □交通 □餐費 □住宿 □其他 |
報銷總額:{{totalAmount}}
- □ 發票/收據 _____ 張
- □ 交通票根 _____ 張
- □ 其他證明文件 _____ 份
| 審核層級 | 審核人 | 審核結果 | 審核日期 | 簽章 |
| 直屬主管 | □核准 □退回 | |||
| 財務部門 | □核准 □退回 | |||
| 總經理 | □核准 □退回 |
注意事項:
- 請於費用發生後 30 日內提出報銷申請
- 所有費用須附正本發票或收據
- 單筆金額超過 NT$3,000 需事先申請
- 報銷款項將於審核通過後 7 個工作日內撥付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費用報銷單的憑證怎麼附,公司才能入帳
這張報銷單由申請人資料、五列費用明細、報銷總額、附件清單、三層審核與四條注意事項組成,費用類別是交通、餐費、住宿、其他四個勾選框。以下說明憑證怎麼附,公司入帳與報稅才用得上。
費用報銷單後面要附什麼憑證才算數?
-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 14 條)。員工代墊的每一筆都要有發票或收據,張數填在「附件清單」。
-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7 條)。憑證的日期、品名、金額要和明細對得起來。
- 公司要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等憑證(營業稅法第 33 條);代墊時記得請店家打公司統編。
出差的交通、餐費、住宿,報銷時要附的憑證一樣嗎?
-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查核準則第 74 條)。範本的「費用說明」欄就寫去哪裡、拜訪誰、辦什麼事。
- 國內宿費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查核準則第 74 條)。
- 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與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之證明為憑(查核準則第 74 條)。
哪些費用報銷了,公司也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
-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法第 19 條)。
- 這不表示員工不能報銷,是財務入帳時稅額要另外處理。範本的費用類別只有四種,招待客戶、員工聚餐與出差用餐都會勾成「餐費」,請在「費用說明」寫清楚是哪一種。
發票遺失或拿不到收據,費用報銷單還送得出去嗎?
-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
-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這份證明列在附件清單的「其他證明文件」;報稅時能否認列,仍回到前面第 67 條的規定。
費用報銷單和憑證要保存多久?注意事項的天數可以改嗎?
-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 年(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報銷單連同發票一起裝訂存放。
- 注意事項的 30 日、NT$3,000、7 個工作日都是公司內規的示意,請依公司制度修改。
- 範本有 5 個可自訂欄位,報銷總額是其中之一、不會自動加總,填完明細請自己核對。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商業會計法(修正日期 103-06-18)
第 14 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第 19 條:「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第 38 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日期 112-12-11)
第 67 條:「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第 74 條:「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日期 114-05-28)
第 33 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第 19 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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