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7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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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enderRecipient}}
專案名稱:{{tenderProjectName}}
日期:{{tenderDate}}
感謝貴公司給予{{companyName}}參與{{tenderProjectName}}專案投標的機會。本公司將秉持專業、誠信的原則,提供符合貴公司需求的解決方案與服務。
{{companyName}}成立於XXXX年,致力於提供XXXX領域的專業服務。我們具備相關的產業經驗與技術能力,資格與認證如下:
-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
- XXXX專業技術證照
- XXXX產業公會會員
針對{{tenderProjectName}}專案的需求,我們提出以下技術方案:
- 需求分析與確認
- 系統架構設計
- 核心技術選型
- 執行步驟與方法
本專案由下列團隊成員負責執行:
| 姓名 | 職位 | 專案經驗 |
專案預計時程如下:
| 階段 | 預計開始日期 | 預計完成日期 |
詳細報價請參閱附件一《報價單》。
本專案的售後服務內容如下:
- 專案上線後__個月保固維護
- 技術支援服務時段:______
- 定期系統健康檢查與優化建議
{{companyName}}期待能與貴公司合作,共同打造成功的{{tenderProjectName}}專案。
此致
{{tenderRecipient}}
{{companyName}}
聯絡人:{{contactPerson}}
聯絡電話:{{contactPhone}}
電子郵件:{{contactEmail}}
{{tenderDate}}
投標書各節怎麼寫,政府標案要另外注意什麼
這份投標書是寫給民間企業招標案的格式:抬頭之後分前言、公司簡介與廠商資格、技術方案、專案團隊、時程規劃、報價明細、售後服務七節,最後是公司與聯絡人落款。團隊與時程兩節是留白的表格,報價只寫「參閱附件一《報價單》」,都要自己補。以下說明各節寫法,以及投政府標案的差別。
投標書的七個章節,各要寫到什麼程度?
- 「公司簡介與廠商資格」只列拿得出證明文件的項目。範本預設的 ISO 9001、專業技術證照、產業公會會員三行是示意,沒有的整行刪掉,有的附上影本。
- 「技術方案」的四個項目只是標題,每一項都要對著招標需求逐點回應,照對方需求書的編號排列。
- 「專案團隊」「時程規劃」兩張表填實際會投入的人與日期;時程和報價會被拿來互相比對。
投標書的報價和售後服務承諾,寫了就要負責嗎?
- 範本「六、報價明細」把價格放在附件一《報價單》。投標書本文與附件的品項、金額、含稅或未稅要一致。
- 「售後服務」預設三項:上線後保固維護的月數、技術支援的服務時段、定期系統健康檢查,前兩項留了空格要自己填。填上去的內容得標後會被寫進契約,做不到的不要填,整行刪除。
- 前言只寫「提供符合貴公司需求的解決方案與服務」,沒有放形容詞;想加強說服力,補上查得到的實績,例如同類專案的規模與驗收結果。
政府機關的標案,可以直接用這份投標書嗎?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3 條)。這類標案要用招標文件指定的表單與格式,這份範本只能當服務建議書的底稿。
- 投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 所以份數、用印、該附的資格文件,全部以該案的招標文件為準。
政府標案的投標書要怎麼封裝、什麼時候送到?
-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政府採購法第 33 條)。看的是送達時間,郵寄要預留天數。
- 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 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
投標書裡的資格或實績寫得不實,會有什麼後果?
- 政府採購案中,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
-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也是不予開標、不予決標的情形;決標或簽約後才發現,機關原則上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 民間標案不適用這部法律,但資格文件不實,得標後仍可能被對方依契約追究。範本有 7 個可自訂欄位,其餘內容都要照實改寫。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 108-05-22)
第 3 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 第 50 條:「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第 33 條:「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第 31 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0-07-14)
第 29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第 81 條:「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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