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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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Name}}
{{companyAddress}} | {{companyPhone}} | {{companyEmail}} | 統一編號:________
| 報價單號 | {{quotationNo}} | 報價日期 | {{quotationDate}} |
| 有效期限 | {{validUntil}} | 業務人員 | {{salesPerson}} / {{salesPhone}} |
| 客戶名稱 | {{customerName}} |
| 統一編號 | ________(一般消費者免填) |
| 聯絡人 | {{customerContact}} |
| 地址 | {{customerAddress}} |
| 項次 | 品名/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備註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小計(未稅) | NT$ ________ | ||||
| 營業稅(5%) | NT$ ________ | ||||
| 總計(含稅) | NT$ ________ |
- 計價方式:□單價未稅,營業稅 5% 另計(客戶為營業人) □單價已含營業稅(客戶為一般消費者時,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應以含稅價報價)
- 付款方式:□現金 □支票 □匯款 □月結 _____ 天
- 交貨期限:訂單確認後 _____ 個工作天
- 交貨地點:□本公司 □客戶指定地點
- 運費:□含運 □另計
- 保固期間:_____ 個月
- 本報價單有效期限至 {{validUntil}},逾期請重新詢價。
- 需開立統一發票者,訂購時請提供統一編號及發票抬頭。
- 客戶於下方簽章回傳,即表示同意本報價內容與上列條件。
-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業務人員聯繫。
感謝您的詢價,期待與您合作!
| 報價單位 | 客戶確認 |
| 公司章: | 公司章/簽名: |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 日期:________________ |
報價單的效力、有效期限與含稅未稅
這份報價單由上到下是公司抬頭與統一編號、報價單號/報價日期/有效期限/業務人員、客戶資料、五列報價明細加小計、營業稅、總計,再來是計價與付款條件、備註說明,最後是報價單位與客戶確認兩個簽章欄。以下說明送出後的效力與稅額的填法。
報價單送出去之後,還能反悔或改價嗎?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54 條)。寫明品項、數量、單價並交給特定客戶的報價單,一般會被認為是要約,對方在期限內同意,就得照這個價格履行。
- 同一條另外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民法第 154 條)。只寄型錄或價目表,客戶下單後賣方還可以決定接不接。
- 還在估價、價格可能變動時,請在備註加一句「本報價僅供參考,以雙方確認之訂單為準」,這就是條文說的預先聲明。
報價單的有效期限為什麼一定要填?
-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民法第 158 條)。範本的「報價有效期限」欄和備註第一點「逾期請重新詢價」,就是這個期限。
- 沒填期限時,要回到「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來判斷(民法第 157 條),多久算過期容易各說各話。
- 期限長短法律沒有規定,由報價的一方決定;原物料或匯率波動大的品項可以訂短一點。
客戶在報價單上改了數量或價格再簽回,契約算成立嗎?
-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民法第 160 條)。客戶改了條件再回傳,等於他提出新的要約,要你再同意才成立。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153 條)。範本備註寫「客戶於下方簽章回傳,即表示同意本報價內容與上列條件」,所以收到回簽先看有沒有手寫塗改。
- 回簽的那一份連同往來郵件存檔;金額較大或分批交貨的,再補一張訂購單寫清楚交期與驗收。
報價單上的營業稅要內含還是外加?
-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稅法第 32 條)。賣給一般消費者,報的就是含稅價,不能結帳時再往上加。
-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營業稅法第 32 條)。所以賣給公司行號習慣報未稅價、稅額另列,範本的小計、營業稅、總計三列就是這樣排。
- 範本「計價方式」有兩個勾選框,務必勾一個。稅額尾數不滿 1 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營業稅法第 14 條)。
報價單上的統一編號和簽章欄要怎麼填?
- 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範本在客戶資料留了統一編號欄,一般消費者免填。
- 客戶確認欄的日期請對方填,用來對照有沒有在期限內回簽。
- 範本有 12 個可自訂欄位,都在上半部的抬頭與客戶資料;明細與付款、交貨條件要下載後再填。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54 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158 條:「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第 157 條:「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 160 條:「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日期 114-05-28)
第 32 條:「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第 14 條:「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修正日期 113-12-12)
第 9 條:「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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