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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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companyName}}(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companyAddress}}
勞工:{{employeeName}}(以下簡稱「乙方」)
身分證字號:{{employeeId}}
地址:{{employeeAddress}}
甲乙雙方同意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立本勞動合約,條款如下:
乙方同意擔任甲方{{department}}之{{position}}職務,工作內容依本合約、甲方工作規則及合理指示辦理。甲方調動乙方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不得違反本合約之約定,並符合:(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乙方之工作地點為{{companyAddress}}。調動工作地點時,依前條勞動基準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合約為不定期契約,自{{startDate}}起生效。雙方約定試用期為{{probationPeriod}};試用期間乙方之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甲方於試用期間或期滿終止本合約,仍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並依法預告及發給資遣費。
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工作時間自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休息時間自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乙方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經乙方同意,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一、乙方之月薪為{{salary}},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依法應由乙方負擔之保險費,由甲方自工資中代扣。
二、工資於每月五日前發放上月工資,如遇假日則提前發放,並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
三、甲方得依乙方之工作表現調高薪資;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降工資。
乙方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特別休假期日由乙方排定。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不低於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勞工退休金。
乙方對於因職務所知悉之甲方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本保密義務於本合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甲乙雙方終止本合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甲方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發給資遣費。乙方自請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甲方: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 資遣費及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辦理。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福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甲方工作規則及福利措施辦理:____________。
- 應遵守之紀律及獎懲:依甲方工作規則辦理(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者,工作規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 乙方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無 □有:____________。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合約之修改,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立合約書人
| 甲方(雇主) | 乙方(勞工) |
| 公司名稱:{{companyName}} | 姓名:{{employeeName}} |
|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 簽章:________________ |
| 日期:{{signDate}} | 日期:{{signDate}} |
勞動合約逐條看:哪些地方有勞基法的底線
這份勞動合約是不定期契約的架構,共十一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合約期間與試用期、工作時間、薪資、休假、保險與退休金、保密義務、合約終止、其他勞動條件與其他約定。範本有 11 個可自訂欄位;上下班時刻、膳宿費等空格要另外手填。
勞動合約一定要約定哪些事項?
- 施行細則列了十三類應約定事項,包括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時間與休假、工資之議定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資遣費與退休金、安全衛生、福利、災害補償、獎懲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範本第十條「其他勞動條件」補的就是資遣費、災害補償、安全衛生、福利、紀律獎懲這幾類,簽約時不要整條刪掉。
-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為定期契約(勞基法第 9 條)。確實是短期專案,再改用定期契約的範本。
勞動合約寫了試用期,試用期間可以直接解僱嗎?
- 範本第三條寫明:試用期間或期滿終止合約,仍要有勞基法規定的終止事由,並依法預告及發給資遣費。
- 雇主預告終止,須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法定情事之一(勞基法第 11 條);不經預告終止,限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等情形(勞基法第 12 條)。
- 依第 11 條終止時,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勞基法第 16 條),並依規定發給資遣費(勞基法第 17 條)。
勞動合約的工時與加班怎麼填才不違法?
- 範本第四條的上限照法律寫: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勞基法第 30 條);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勞基法第 35 條)。
- 加班除了範本寫的本人同意,還要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勞基法第 32 條)。
- 加班費下限是前 2 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 2 小時以內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 24 條)。
勞動合約的薪資條款有哪些底線?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 21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 22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 26 條)。
- 法律原則是工資每月至少定期發給 2 次,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除外,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基法第 23 條)。範本第五條約定每月發薪一次,就是這裡說的特別約定。
員工離職的預告期與競業禁止可以怎麼約定?
- 範本第九條照法律寫: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準用雇主的預告期間(勞基法第 15 條),依年資於 10 日、20 日或 30 日前預告(勞基法第 16 條)。
- 範本第八條只約定保密義務,沒有競業禁止。要加離職後競業禁止,須符合四項: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期間與區域等未逾合理範疇、對勞工有合理補償;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勞基法第 9-1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113-03-27)
第 7 條:「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9 條:「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 16 條:「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第 32 條:「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24 條:「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9-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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