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9 項)
公司名稱例:○○○股份有限公司
部門例:○○部
交接人例:○○○
交接人職位例:○○專員
接手人例:○○○
接手人職位例:○○專員
交接日期例:2026年1月15日
最後工作日例:2026年1月31日
主管例:○○○ 經理
模板內容預覽
工作交接單
| 公司名稱 | {{companyName}} | 部門 | {{department}} |
| 交接人 | {{outgoingEmployee}} | 職位 | {{outgoingPosition}} |
| 接手人 | {{incomingEmployee}} | 職位 | {{incomingPosition}} |
| 交接日期 | {{handoverDate}} | 最後工作日 | {{lastWorkingDay}} |
| 主管 | {{supervisor}} |
一、工作職責說明
請詳列目前負責的主要工作項目及職責範圍:
| 序號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說明 | 執行頻率 | 重要程度 |
| 1 | □每日 □每週 □每月 □不定期 | □高 □中 □低 | ||
| 2 | □每日 □每週 □每月 □不定期 | □高 □中 □低 | ||
| 3 | □每日 □每週 □每月 □不定期 | □高 □中 □低 | ||
| 4 | □每日 □每週 □每月 □不定期 | □高 □中 □低 | ||
| 5 | □每日 □每週 □每月 □不定期 | □高 □中 □低 |
二、進行中專案
| 專案名稱 | 目前進度 | 預計完成日 | 相關聯絡人 | 備註 |
| ____% | ||||
| ____% | ||||
| ____% |
三、重要聯絡人
| 姓名/公司 | 職稱/關係 | 聯絡電話 | 備註 | |
四、帳號密碼交接
| 系統/平台 | 帳號 | 密碼 | 用途說明 |
※ 密碼欄位請另以密封信封交付,不宜直接填寫於本表。
五、檔案資料交接
| 檔案/資料名稱 | 存放位置 | 數量 | 確認 |
| □電腦 □雲端 □紙本 | □已交接 | ||
| □電腦 □雲端 □紙本 | □已交接 | ||
| □電腦 □雲端 □紙本 | □已交接 | ||
| □電腦 □雲端 □紙本 | □已交接 |
六、財物交接
| 物品名稱 | 數量 | 狀態 | 確認 |
| 筆記型電腦 | □良好 □損壞 | □已交接 | |
| 門禁卡 | □良好 □損壞 | □已交接 | |
| 公司手機 | □良好 □損壞 | □已交接 | |
| 其他:________ | □良好 □損壞 | □已交接 |
七、特別注意事項
請說明工作上需特別注意的事項、常見問題及處理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核
| 交接人 | 接手人 | 主管 | |
| 簽名 | |||
| 日期 |
工作交接要交哪些東西
這份交接單分成工作職責、進行中專案、重要聯絡人、帳號、檔案資料、財物與特別注意事項七段,最後由交接人、接手人與主管簽核。以下整理每一段要交到什麼程度,以及跟離職有關的勞基法規定。
交接單每一段要寫到什麼程度?
- 工作職責:寫「做什麼、多久做一次、做給誰」,例如「每月 5 日前寄出上月報表給財務部」,接手的人才知道時間點。
- 進行中專案:寫目前進度、下一步、卡在哪裡與對口的人,附上最新版文件的位置。
- 重要聯絡人:客戶、廠商與內部對口都要列,註明誰是決策者、誰只是窗口。
- 檔案資料與財物:列出存放位置與數量,鑰匙、門禁卡、公司電腦與手機當面點交。
帳號密碼怎麼交比較安全?
- 範本註明密碼不要直接寫在表上,另以密封信封交付。
- 更好的做法是由系統管理者把帳號改到接手人名下,或在交接當天重設密碼,不讓舊密碼繼續流通。
- 離職員工的個人帳號在最後工作日停用;共用帳號在交接後一律換密碼。
員工要離職,要提前多久說?交接時間怎麼排?
- 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應準用第 16 條的期間預告雇主: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前;3 年以上,30 日前(勞基法第 15、16 條)。
- 交接就排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前半段整理交接單,後半段讓接手人實際操作一次,最後一週再簽核。
交接沒做完,公司可以扣薪水嗎?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 22 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 26 條);交接不完整不能直接從薪水扣錢。
- 員工離職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第 19 條),也不能用交接沒完成當理由不開。
- 交接有爭議時,把交接單與簽核紀錄留存,比事後扣薪更站得住腳。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09-27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應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預告期間 10、20、30 日;第 19 條服務證明書;第 22 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第 26 條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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