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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函催款應收財務

催款信

帳款催收通知範本,專業得體的催款語氣

✏️ 填入資料並下載

可自訂變數(12 項)

公司名稱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例:台北市○○區○○路○○號
公司電話例:02-XXXX-XXXX
客戶名稱例:○○○有限公司
客戶聯絡人例:○○○ 先生/小姐
發票號碼例:AB-12345678
發票日期例:2025年12月1日
付款到期日例:2025年12月31日
應付金額例:新台幣○○○,○○○元整
發函日期例:2026年1月15日
聯絡人例:財務部 ○○○
聯絡電話例:02-XXXX-XXXX 分機 XXX

模板內容預覽

{{companyName}}

{{companyAddress}} | {{companyPhone}}

發函日期:{{letterDate}}

{{customerName}}

{{customerContact}} 收

主旨:帳款催收通知

敬啟者:

感謝 貴公司長期以來的支持與合作。經本公司財務部門核對帳務,發現 貴公司尚有下列款項逾期未付,特此函請 貴公司儘速處理:

發票號碼發票日期付款到期日應付金額逾期天數
{{invoiceNo}}{{invoiceDate}}{{dueDate}}{{amount}}_____ 天

上述款項已逾付款期限,為維護雙方良好的合作關係,懇請 貴公司於收到本函後 7 個工作日內完成付款作業。如已付款,請忽略本函並來電告知,以便本公司更新帳務記錄。

付款方式
  • 銀行匯款:○○銀行 ○○分行
  • 戶名:{{companyName}}
  • 帳號:XXX-XXX-XXXXXX
  • 匯款後請將匯款單據傳真或 Email 至本公司,以利對帳作業。

如 貴公司對上述帳款有任何疑問,或有付款上的困難需要協商,歡迎與本公司財務部門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contactPerson}}

聯絡電話:{{contactPhone}}

敬請 貴公司儘速處理,以免影響後續合作事宜。感謝您的配合!

順頌

商祺

{{companyName}}

財務部 敬上

催款信的法律作用與下一步

這封催款信有公司抬頭與發函日期、收件客戶與聯絡人、主旨,一張列出發票號碼、發票日期、付款到期日、應付金額、逾期天數的表格,再來是付款期限、匯款帳戶、財務聯絡人與結尾敬語。語氣是第一次提醒的客氣版本;以下說明它的法律作用與後續做法。

催款信在法律上算催告嗎?逾期從哪一天起算?

  •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 條)。發票或契約上寫了付款到期日的,過了那一天就是逾期,範本表格的「逾期天數」從這裡算。
  •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 條)。當初沒約定付款日的,這封信就是催告,發函日期與送達紀錄都要留著。
  • 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 條)。範本內文寫的是收到本函後 7 個工作日內付款,天數請自行調整。

催款信可以一併請求遲延利息嗎?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33 條)。
  •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民法第 203 條)。
  • 範本沒有利息的句子;要請求時在表格下方加一行寫明起算日與利率,並先查契約有沒有另外約定。

催款信寄出後,帳款的請求權時效怎麼算?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以及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27 條);沒有較短期間規定的請求權是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 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民法第 129 條),催款信就是請求。但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30 條)。
  • 所以快滿 2 年的貨款不能只靠催款信,要在 6 個月內進到支付命令或訴訟;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法第 129 條)。

催款信寄了對方還是不付,下一步是什麼?

  • 先打電話確認對方有沒有收到、帳對不對。談成延後或分期時,請對方用書面回覆;債務人承認欠款,同樣是時效中斷的事由(民法第 129 條)。
  • 第二封改用存證信函或掛號附回執,留下催告日期與內容的紀錄。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債務人得於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催款信的發票資料和匯款帳戶要怎麼填才不出錯?

  • 表格一列對一張發票,不只一張就加列並寫合計;金額要和發票總計一致。
  • 「付款方式」的銀行、分行與帳號是預留的示意文字,不在可自訂欄位裡,下載後要自己改;戶名會帶入公司名稱。
  • 寄出當天再查一次入帳紀錄,避免催到已經付款的客戶。
請款單範本 →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33 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9 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112-11-29)

    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 521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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