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2 項)
模板內容預覽
| 姓名/名稱 | {{principal}} |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principalId}} |
| 地址 | {{principalAddress}} |
| 聯絡電話 | {{principalPhone}} |
| 姓名/名稱 | {{agent}} |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agentId}} |
| 地址 | {{agentAddress}} |
| 聯絡電話 | {{agentPhone}} |
茲授權受託人代為處理下列事項:
{{authorizationScope}}
具體授權內容如下(請勾選適用項目):
- □ 代為簽署相關文件
- □ 代為領取相關證件或文件
- □ 代為繳納相關費用
- □ 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 □ 代為辦理銀行相關業務
- □ 代為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宜
- □ 代為處理訴訟相關事宜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授權書之有效期間自{{startDate}}起至{{endDate}}止。
-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指示處理授權事項,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 受託人不得將本授權事項再行轉委託他人,除非經委託人書面同意。
- 受託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受託人處理授權事項所生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授權書即行終止:
- 授權期間屆滿。
- 委託人以書面撤銷授權。
- 授權事項已完成。
- 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受監護宣告或破產。
委託人茲聲明:本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授權書係出於本人自由意志所為,絕無受脅迫或詐欺之情事。受託人依本授權書所為之行為,本人願負完全法律責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理機關/單位)
| 委託人簽章 | 受託人簽章 |
| 姓名:{{principal}} | 姓名:{{agent}} |
| 身分證字號:{{principalId}} | 身分證字號:{{agentId}} |
中華民國 {{signDate}}
委託授權書怎麼寫,受理單位才看得懂
這份委託授權書分七段:委託人資料、受託人資料、授權事項(一句話概述加八個勾選項目)、授權期間、授權範圍與限制、授權終止、聲明事項,最後寫明受理機關並由雙方簽章。範本有 12 個可自訂欄位;勾選項目與受理機關的名稱要另外填。
委託授權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
-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03 條)。範本「伍、授權範圍與限制」寫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就是這個意思。
- 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 167 條)。授權書是拿給第三人看的那份表示,所以文末要填受理機關或單位。
- 超出授權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170 條)。
委託授權書的授權事項要寫多具體?
- 「參、授權事項」的概述欄位寫清楚是哪一件事、對哪個單位,例如文件名稱、案號或地號;再勾選下面對應的項目。
- 有些事法律要求特別之授權,籠統寫「一切事宜」不夠: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 2 年者、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民法第 534 條)。
- 要辦的事本身依法應以文字為之時,處理權與代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民法第 531 條);這類事情不能只靠口頭交代。
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或打官司,用這張授權書就夠嗎?
- 股東會: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公司法第 177 條)。每一次會議各出具一份。
- 訴訟: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者才得委任非律師(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上訴等行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 銀行、地政、監理等單位多半有自己的制式委託書,或要求附印鑑證明;送件前先問受理單位收不收自備格式。
受託人可以再轉給別人代辦嗎?要盡到什麼注意?
-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民法第 537 條)。範本「伍」限定得更嚴:要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才能轉委託。
- 受任人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民法第 535 條);範本不分有無報酬,一律約定這個標準。
委託授權書可以提前撤回嗎?授權結束後要做什麼?
-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民法第 108 條)。範本「陸、授權終止」列了期間屆滿、委託人以書面撤銷、授權事項已完成,以及當事人死亡、受監護宣告或破產。
- 撤回要讓受理單位知道: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107 條)。只告訴受託人不夠,銀行或機關也要通知到。
-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民法第 109 條);正本記得收回。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第 167 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第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第 531 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35 條:「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108 條:「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109 條:「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 公司法(修正日期 114-12-26)
第 177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 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 112-11-29)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70 條:「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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