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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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約書人:
| 賣方(甲方) | {{seller}} | ||
| 地址 | {{sellerAddress}} | ||
| 聯絡人 | {{sellerContact}} | 電話 | {{sellerPhone}} |
| 買方(乙方) | {{buyer}} | ||
| 地址 | {{buyerAddress}} | ||
| 聯絡人 | {{buyerContact}} | 電話 | {{buyerPhone}} |
茲因甲方同意出售商品予乙方,乙方同意購買,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合約,條款如下:
甲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予乙方:
| 項次 | 品名/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 1 | {{productName}} | ||||
| 2 | |||||
| 3 | |||||
| 合計 | {{totalAmount}} |
- 本買賣總價金為{{totalAmount}}(含稅)。
- 付款方式(請勾選):
- □ 簽約時支付全額
- □ 簽約時支付訂金 ____%,交貨時支付尾款 ____%
- □ 月結 _____ 天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付款方式:□現金 □支票 □匯款(戶名:________ 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 交貨日期:{{deliveryDate}}
- 交貨地點:□甲方營業處所 □乙方指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
- 運費負擔:□甲方 □乙方 □各半
- 甲方應於交貨時提供:□出貨單 □發票 □保證書 □使用說明書 □其他:________
乙方應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依通常程序完成檢查驗收。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或與約定不符,應於驗收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者,視為驗收合格。但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乙方於日後發見時應即通知甲方,甲方仍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 甲方保證所交付之商品符合約定之品質及規格。
- 保固期間:自交貨日起 _____ 個月。
- 保固期間內,如因商品本身瑕疵致無法正常使用,甲方應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
- 下列情形不在保固範圍內:人為損壞、不當使用、自行拆修、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
- 甲方逾期交貨,每逾一日應給付乙方合約總價 ___% 之違約金。
- 乙方逾期付款,每逾一日應給付甲方未付款項 ___% 之遲延利息。
- 任一方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保證所交付之商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侵權致乙方受有損害,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終止本合約:一、違反本合約之約定,經催告後仍未改善。二、受破產宣告或聲請重整。三、其他依法得終止之事由。
本合約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雙方同意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 立合約書人 | ||
| 甲方(賣方) | 公司章:________________ |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____ |
| 乙方(買方) | 公司章:________________ | 負責人章:________________ |
中華民國 {{signDate}}
買賣合約書:交貨、驗收、保固與違約怎麼寫
這份買賣合約用在公司之間的商品交易,共九條:買賣標的明細表、價金及付款方式、交貨方式、驗收、瑕疵擔保與保固、違約責任、智慧財產權、合約終止與爭議處理。範本有 12 個可自訂欄位;付款條件、交貨地點、運費負擔是勾選的,保固月數與違約金比例是空格。
買賣合約什麼時候算成立?品名規格要寫到多細?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 345 條)。範本第一條的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要填到可以拿來對貨的程度。
- 範本第二條的總價金註明含稅: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
買賣的貨在運送途中壞了算誰的?運費誰出?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373 條)。範本第三條的交貨地點也關係到風險從哪裡開始由買方承擔。
- 沒有約定時,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民法第 378 條);範本用勾選讓雙方直接講定運費。
買賣合約的驗收期過了,還能主張瑕疵嗎?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發見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 356 條)。
- 範本第四條把「從速」訂成收貨後一定天數內書面通知,並保留但書: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日後發見即通知,賣方仍負責。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權利於通知後 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民法第 365 條)。
商品保固和法律上的瑕疵擔保是同一件事嗎?
- 不是。瑕疵擔保是法律規定的: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 354 條)。
- 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時,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 359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得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 364 條)。
- 保固是範本第五條雙方另外約定的服務:期間幾個月、免費維修或更換、哪些情形不保;月數是空格,請依商品填寫。
買賣合約的逾期違約金和遲延利息可以怎麼訂?
- 範本第六條留了兩個百分比空格:賣方逾期交貨的違約金、買方逾期付款的遲延利息,都按「每逾一日」計算,填之前先換算成一年是多少。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 205 條);沒有約定時,遲延利息依法定利率計算(民法第 233 條),也就是週年 5%(民法第 203 條)。
- 違約金不是填越高越有用: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345 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8 條:「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第 356 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第 354 條:「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第 359 條:「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第 364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第 233 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日期 114-05-28)
第 32 條:「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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