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書驗算報告
企業間商品買賣合約範本。條款多屬雙方約定,對照民法後修正驗收條款與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
✅ 已驗算 2026年10月2日・v2026.10.02-c2c6ff
找到並已修正的問題
- 舊版寫「逾期未通知者,視為驗收合格」,沒有保留民法第 356 條「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的例外,會讓買方以為隱藏瑕疵也不能主張。
怎麼驗的
- 比對民法第 356 條原文;守門檢查要保留隱藏瑕疵的例外,反向驗證拿舊版必須抓到。
計算依據(官方來源)
- 買賣標的物檢查通知(瑕疵擔保):買受人應從速檢查並通知瑕疵;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日後發見即通知仍有擔保
民法第 356 條(修正日期 115-08-17)核對日 2026-09-13
最近一次驗算紀錄
版本 v2026.10.02-c2c6ff・比對 3 項・全部通過,且之後模板與法規沒有變動
- ✅ 買賣合約書:驗證版所有檢查通過(欄位數維持 12 個)
- ✅ 反向驗證:買賣合約書 原檔的 1 個問題都抓得到
驗算後的範本內容
以下是修正後、你現在下載或線上編輯會拿到的版本:共 27 個段落區塊、12 個可填欄位。
條文與段落(10 個標題)
- 買賣合約書
- 第一條 買賣標的
- 第二條 價金及付款方式
- 第三條 交貨方式
- 第四條 驗收
- 第五條 瑕疵擔保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
- 第八條 合約終止
- 第九條 爭議處理
可填欄位(填一次,全文自動帶入)
賣方(甲方)、甲方地址、甲方聯絡人、甲方電話、買方(乙方)、乙方地址、乙方聯絡人、乙方電話、商品名稱、交易總金額、交貨日期、簽約日期
使用前要自己確認的事
- 驗收期限要寫確切天數。買方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瑕疵要立即通知賣方;怠於通知的,除了通常檢查發現不了的瑕疵以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民法第 356 條)。
- 有收定金的,把金額寫進價金條款。一方收了定金,推定契約成立(民法第 248 條);因付定金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收定金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要加倍返還(第 249 條)。
- 付款期限要寫確定的日期。給付有確定期限的,期限屆滿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 229 條);金錢債務遲延可以請求遲延利息,沒有約定利率時是週年 5%(第 233、203 條)。
- 違約金可以自由約定,但約定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民法第 252 條);填一個跟實際損失相當的比例,比填很高的數字更站得住。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04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356 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33 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適用範圍與限制
- 買方為一般消費者時另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付款、違約金比例等空格由雙方依交易實際約定。
驗算報告說明的是範本公式與內容是否符合所列法規與官方費率,實際權益仍以勞動契約、主管機關認定與個案事實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