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9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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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Name}}
{{companyAddress}}
發函日期:{{letterDate}}
{{customerName}}
{{customerContact}} 鈞鑒:
敬啟者:
首先,本公司就 {{incidentDate}} 發生之{{incidentDescription}}事件,向 貴公司致上最誠摯的歉意。我們深知此事件對 貴公司造成的不便與困擾,對此深感抱歉。
經本公司內部調查,此次事件發生的原因如下:
- (請說明事件發生的具體原因)
- (請說明導致問題的相關因素)
- (請說明其他相關情況)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本公司已採取以下改善措施:
- 立即處理:(說明已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
- 流程改善:(說明將調整的作業流程)
- 人員訓練:(說明將加強的教育訓練)
- 監控機制:(說明將建立的監控與預防機制)
為表達本公司的誠意,我們願意提供以下補償方案:
- (請說明具體的補償方案,如折扣、贈品、延長服務等)
- (請說明其他補償措施)
本公司一向秉持誠信經營的理念,重視每一位客戶的權益。此次事件讓我們深刻反省,並將以更嚴謹的態度提供服務。懇請 貴公司給予本公司改進的機會,我們必將加倍努力,以實際行動證明我們的誠意。
如 貴公司對上述說明或補償方案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隨時與本公司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再次為此次事件造成的不便致上深深的歉意,並感謝 貴公司的諒解與支持。
敬祝
商祺
{{companyName}}
{{senderTitle}} {{senderName}} 敬上
商業道歉信的事件說明、補償與署名
這封致歉函在公司抬頭、發函日期與收件客戶之後,分成主旨、開頭致歉、事件說明、改善措施(立即處理、流程改善、人員訓練、監控機制四項)、補償方案與結尾。括號裡都是待填的提示文字。以下說明每段寫到什麼程度,以及寫下去的法律意義。
道歉信的事件說明要寫到多細?
- 寫對方已經知道的事實:哪一天、哪一張訂單或哪一項服務、發生了什麼、影響多大。「事件描述」欄會同時帶進主旨與第一段,「事件發生日期」帶進第一段。
- 原因只寫查證過的。還在調查的部分寫「目前確認的是什麼,其餘預計哪一天回覆」,不要為了交代先猜一個原因。
- 範本的三個括號提示,用不到的整列刪掉。
道歉信裡承認疏失,會不會變成對方求償的依據?
- 責任是依契約與法律存在的,不會因為沒道歉就消失。以交貨延遲來說,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 231 條)。
- 品質或服務不符約定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 條)。
-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 216 條)。信裡不必替對方估損失金額,請對方提出後再逐項核對。
- 寄出的信日後可能成為證據,所以只寫事實、不寫猜測;對方已正式求償或金額較大時,先請法務或律師看過。
道歉信的補償方案要怎麼寫,雙方才算談定?
- 寫具體、做得到的內容:折讓哪一筆、補寄什麼、服務延長到哪一天、什麼時候完成。範本括號舉的例子是折扣、贈品、延長服務,金額與期間自行決定。
-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 736 條)。希望對方接受補償後不再另外請求,要雙方另簽和解書寫明,單方寄出的道歉信沒有這個效果。
-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 737 條);和解書上寫了的補償,就一定要做到。
道歉信的改善措施那四項,哪些一定要填?
- 「立即處理」寫已經做完的事,例如已補寄、已退款、已更換。
- 「流程改善」「人員訓練」「監控機制」只寫做得到的,並附上完成日期或負責單位;做不到的那一項直接刪掉。
- 客戶在意的是會不會再發生。寫出對方可以檢查的做法,例如出貨前多一道核對、交期前主動回報進度,不要寫「絕對不再發生」這種無法兌現的話。
道歉信由誰署名、怎麼送比較妥當?
- 範本署名是發函人職稱加姓名,預設「客戶服務部經理」。事件影響範圍大時,改由更高層級的主管署名。
- 先打電話或當面說明,再補上這封書面。只寄信不聯絡,容易被當成例行公文。
- 範本有 9 個可自訂欄位,全文以「貴公司」稱呼對方;收件人是個人客戶時,內文的「貴公司」要逐一改成「您」。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民法(最新修正 115-08-17,部分修正條文尚未施行)
第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第 736 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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