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訂變數(1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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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applicationDate}}
| 姓名 | {{applicantName}} | 員工編號 | {{employeeId}} |
| 部門 | {{department}} | 職稱 | {{position}} |
| 假別 | {{leaveType}} |
| 開始日期 | {{startDate}} |
| 結束日期 | {{endDate}} |
| 請假天數 | {{totalDays}} |
| 職務代理人 | {{deputy}} |
{{reason}}
| 審核層級 | 審核人 | 審核結果 | 審核日期 | 簽章 |
| 直屬主管 | □核准 □另行協商 | |||
| 部門主管 | □核准 □另行協商 | |||
| 人資部門 | □核准 □另行協商 |
備註:
- 請假三日以上需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手續)
- 病假需附醫療證明
- 請假前請完成職務代理與工作交接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請假申請單的假別、天數與請假手續
這張請假申請單分成申請人資訊、請假資訊(假別、起訖日期、請假天數、職務代理人)、請假事由、三層審核、三點備註與申請人簽名。假別是自己填的文字欄,以下整理法定天數與手續。
請假申請單的「假別」可以填哪些?法定各有幾天?
- 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 14 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
- 喪假工資照給,日數看親屬關係: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8 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6 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3 日(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
- 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特休、生理假、家庭照顧假也用這張請假申請單嗎?
- 可以,假別欄預設就是「特休假」。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基法第 38 條);主管在審核欄要做的是協商日期,不是單方退回,所以範本審核結果的選項是「核准」與「另行協商」。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
- 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受僱者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
請假申請單要提前幾天送?臨時生病怎麼辦?
-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
- 範本備註的「請假三日以上需於一週前提出申請」是公司內規的示意,勞工請假規則沒有訂提前天數,請改成實際的規定;後面括號寫的急病與緊急事故例外要保留。
-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備註的「病假需附醫療證明」屬於這一類。
填了請假申請單,全勤獎金會不會被扣?
-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的事假也一樣(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
- 其餘的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不是請一天就整筆扣掉。
請假申請單的請假天數、備註與審核欄要怎麼調整?
-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範本的「請假天數」是文字欄,可直接填幾小時。
- 備註第三點寫的是「請假前請完成職務代理與工作交接」,沒有要求請假期間配合處理公務;公司想加這類要求之前,先想清楚那段時間算不算出勤。
- 範本有 11 個可自訂欄位,審核預設三層;人少的公司可以刪成一到兩層。
內容依據
以下規定於 2026-10-12 對照官方原文查證;法規與申請須知可能修正,使用前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日期 115-09-30)
第 2 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十四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第 4 條:「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第 10 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9 條:「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 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 113-07-31)
第 38 條:「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日期 112-08-16)
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 20 條:「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第 21 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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